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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對稅務登記的影響稅務部門實施稅務登記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較為全面地掌握納稅戶及企業的總體分布情況,為科學、合理分配稅收管理力量而提供準備。然而由于電子商務打破了空間的限制,其貿易活動的具體地點并非能夠確定的物理位置,而主要發生于虛擬的網絡空間。納稅對象僅需依靠電腦、網絡適配器、電話便能形成虛擬的網絡商店而展開貿易、交易活動,無需進行營業登記。而現行的稅務管理制度中并沒有明確規定以電子商務為主要貿易形態的企業需要實施稅務登記,進而導致稅源較難控制,造成漏征漏管的現象。另外,當前大部分電子商務公司普遍存在著多頭開戶的現象,既違反了我國金融管理的相關規定,同時也影響了稅收部門的稅務管理。
1.2對稅款征收的影響基于電子商務為貿易媒介的交易活動能夠實現與其他子公司的內部聯合交易,并通過雙向配合而人為地隨性抬高或壓力商品交易的價格,以轉移定價為主要方式,實施原材料及商品價格的轉計。由于網上配合交易具備一定的隱蔽性,稅務部門無從查實,進而導致稅款流失。同時,在電子商務的背景下,我國傳統的稅收保全及強制執行等管理措施并不能有效發揮作用。若納稅對象采取網絡化、電子化的信息經營方式來經營自身的智力成果,并配合海外銀行賬號設立,并通過自身所開發的軟件與程序實行貿易活動,便會給稅收管理帶來一定的難題。
1.3對稅務檢查的影響稅務部門要實施有效的稅務檢查,首先需確定相應的檢查對象。然而由于電子商務交易對象及地點的模糊性,導致稅務檢查人員無法掌握準確的稅務信息,影響了稅收管理的落實。同時傳統的檢查主要依靠查詢相關部門的各種原始憑證及納稅資料等來進行,并不適宜于無紙化的電子商務貿易活動的納稅檢查。另外,隨著當前網絡支付系統的不斷完善,進一步提升了交易貨幣流量的不可見性,導致相關稅務部門無法掌握納稅人的實際貨幣流量,在很大程度增加了稅務檢查的難度。
2提升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有效措施分析
2.1實現稅收征管的網絡化為迎合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構建網絡化的稅收征管體系,首先需要加快稅務系統內部網絡的建設,構建完備的稅收管理資料庫,建立系統化、分層化的稅務征收、管理的網絡,設置權限規定。其次,構建電子商務網絡認證管理中心,實現稅務部門與電子商務網絡認證中心、結算中心的網絡化。強制要求以電子商務為交易平臺的貿易雙方,通過管理中心來完成交易活動,并于管理中心實名登記網絡營業企業的相關信息。同時建立電子商務結算中心,規定各類電子商務交易的款項支付必須以結算中心為平臺進行結算。另外,還需實現稅務部門與納稅電子商務戶的網絡互聯,及時反饋稅務信息,以方便稅務部門的有效監控與管理。
2.2強化對電子商務的稅務征管工作,嚴格稅務登記管理實現稅務管理的基本前提便是做好稅務登記工作。在掌握完備的登記資料的前提下,才能有效避免稅務的流失。將電子商務企業的認證資料傳遞于相關工商管理部門,并督促以電子商務為貿易渠道的個人或企業進行稅務登記。同時深化稅務部門的保密工作,完善保密條例,維護納稅人的基本權利,減少不必要的經濟糾紛。針對納稅人交易網站變化等問題,必須及時更新登記資料,同時稅務部門還需強化網絡稽查,并制定相應的處罰條例。
2.3完善稅款征收的方式為進一步提升電子上午稅收管理效率,稅務部門還需完善稅款征收的方式,構建三方合作的電子支付納稅系統,聯合稅務部門、結算中心與銀行,減少智能化軟件手段偷稅的發生幾率。同時與有關銀行等金融機構共同建設稅款預支賬戶,設置中介支付機構。另外,也可由銀行機構實行網絡稅款代收,有效降低稅收管理的成本,提升稅收管理的效率。
3結束語
摘要:全球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不僅加速了經濟一體化的進程,對人類己有的法律文化理念和各項規則制度帶來了全方位的沖擊。電子商務的無國界性、流動性、虛擬性、隱蔽性和無紙化等特征,給傳統的稅收征管體制中的稅收原則、納稅主體、稅收監管以及稅收管轄權原則帶來了極大的沖擊。在本文中,筆者旨在通過對電子商務環境下出現的稅收征管問題進行分析,以探討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的解決方案。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原則稅收征管稅收管轄權
一、電子商務對我國傳統稅收征管制度的沖擊和挑戰
1.對現行的稅務登記制度的沖擊
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稅源進行控制的基礎,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管理、了解掌握稅源情況的基本手段,傳統的稅務登記是工商登記,而在電子商務狀態下傳統的稅務登記方式已經不能適應電子商務主體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完善傳統的稅務登記制度,使其適用于電子商務納稅人。
2.對傳統的賬簿、憑證管理制度的沖擊
現行征管方式在無紙化的賬簿和憑證以及無紙化的申報和扣稅這兩方面無法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的需要。
3.對中介機構代扣代繳作用的沖擊
電子商務使用互連網交易的雙方或多方的交易,不再借助于商業中介機構,導致傳統的稅收征管中依靠中間環節進行代扣代繳的方法失效,使得稅收征管復雜化,易導致漏征漏管。同時,電子商務將使納稅申報的依從性受到削弱。
4.電子貨幣及計算機加密技術的運用對稅收征管制度的沖擊
電子商務中,電子貨幣及計算機加密技術的運用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由于網上交易集物流、信息流和資金流于一體,而電子商務采用網上支付電子化,一筆交易能以從個人賬簿或信用卡上直接劃帳的方式輕易且低成本地轉移到國外,并且電子貨幣具有隱蔽、迅速、交易數額巨大、不易被追蹤的特點,而這些都對稅務機關對電子商務交易的監管和控制提出很高的要求。
5.對稅收管轄權的沖擊
(1)電子商務對居民稅收管轄權的沖擊
納稅人居民身份的認定是一國對其行使稅收征管的前提條件。一般認為,法人居民身份常常以公司的注冊地為標準來確定,然而,電子商務的無國界性、全球性、匿名性、難以追蹤性等特點,對確認電子商務納稅人的身份帶來了很大困難。國際貿易的一體化以及各種先進技術的廣泛運用,使得公司更容易按照需要選擇交易發生地,這將造成大量交易活動轉移到稅收管轄相對較薄弱的國家或地區。一些原來讓人難以想象的情況將會成為可能。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難以根據屬人原則對該公司征收所得稅,以至于使居民稅收管轄權也顯得形同虛設。
(2)電子商務對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沖擊
目前,世界各國所實行的稅收管轄權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但是各國一般都堅持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優先的原則。在傳統的貿易環境下,管轄區域有著明確的地理邊界,而電子商務打破了傳統的地域管理結構和交易模式,使得收入來源地很難確定,試圖以地域式按屬地原則管理納稅人已經不能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
二、對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探討
(一)對電子商務進行稅收征管的必要性
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電子商務在我國也將迅速發展,對電子商務是否征稅、如何征稅,目前政府、專家與企業各界對這一問題各持己見,意見不統一。但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在促進經濟增長和提高企業的競爭力方面有較大影響。從促進我國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長遠角度來講對電子商務進行稅收征管既是必然的。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有利于貫徹稅收公平的原則,有利于維護國家的稅收,有利于保障國家財政收入,避免稅款流失。
(二)對電子商務進行稅收征管的原則
1.以現行的稅收原則為基本原則,即稅收法定、稅收公平、稅收效率原則
2.堅持和完善稅收征管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指依法征稅原則、征稅公平原則、征稅效率原則、稅收征管的公開原則
3.不單獨開征新稅的原則
4.簡化、實用原則
5.堅持居民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并重,維護國家稅收利益的原則
(三)完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具體管理措施
1.稅務管理的完善
(1)完善稅務登記制度
稅務機關應當要求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到稅務主管部門進行稅務登記,并且將企業的網址、數字認證證書、E-mail 以及資金支付方式和相關的銀行賬號等資料提交到稅務登記機關,由稅務機關發給企業其專用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號碼,并要求該企業必須將該號碼在其網址上展示并不得修改或刪除,網站的訪問者可以依據該登記號碼來查詢企業的合法性,確保企業的信息與稅務機關登記的信息一致,同時也便于稅務機關掌握該企業網絡交易的情況,從而保證對企業的稅收征管。只有在法律上明確了從事電子商務商家的稅務登記義務以及稅務機關的稅務監管權利,才能從源頭上治理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混亂局面。
(2)完善電子發票的管理
在《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發票管理辦法》中明確電子發票作為納稅人記賬核算以及納稅申報憑證的法律效力,規范其申領、使用、保管、傳遞、繳銷等相關程序。納稅人憑稅務登記號申請、領購電子發票。要求企業對通過網絡的交易活動單獨進行核算,并使用經稅務機關認定的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票。在該交易達成后,將其開具的電子發票送往相關的網絡銀行,銀行在收到企業的電子發票后才進行交易款項的結算。
(3)完善交易記錄的保存制度
在《稅收征管法》中增加關于電子記錄保存的條款,要求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保存每一筆交易活動的電子記錄,且企業有義務保證該電子記錄的準確性和可閱讀性。當企業確因一定的情況不能保存電子記錄時,必須保留相應的書面資料,以備有關部門的查詢。
(4)完善電子納稅申報
《稅收征管法》應當進一步突出電子納稅申報的方式,給納稅人的申報提供便利,以減少納稅人的納稅成本。 2.稅務稽查系統的完善
應當在《稅收征管法》中明確稅務主管部門對電子商務納稅人交易數據資料的稽查權。稅務機關要充分利用獲取到的各種電子憑據、資料以及企業提供的用戶名、密碼,經由網絡進入企業的財務系統進行稽查,企業不得以涉及商業秘密為由而拒絕檢查。同時,稅務部門也可以把電子商務的支付體系作為稽查的對象和手段。
(四)培養精通電子商務稅收的專門人才
稅務主管部門應該加大投入,培養一批既精通稅務專業知識又精通計算機網絡技術的應用型人才,提高稅務部門工作人員的素質,這樣才能真正實現對電子商務的有效監控和稅收征管。
(五)加強電子商務稅收的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
互聯網的開放性、沒有國界性,使得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必須具有全球性和整體性。這在客觀上要求各國政府從本國的長遠利益出發,積極參與國際規則的制定,與其他國家建立更全面、更深層、更有效的協調與合作,努力爭取在電子商務稅收方面達成國際間協議。
三、結論
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電子商務在改變傳統貿易方式、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在很大程度上給稅收征管模式、稅收管轄權等帶來了不同程度的影響和沖擊。對此,本文提出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思路和措施。首先,從促進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發展的長遠角度來講,我國在近幾年內逐步制定和完善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是必要的。其次,完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法律除了以現行的稅制為基礎,繼續堅持稅法的有關基本原則之外,還應當遵循依法征稅原則、征稅公平原則、征稅效率原則以及公開原則等稅收征管法的基本原則,同時,還應當考慮到對電子商務不開征新稅的原則,簡化、實用原則,維護國家利益的原則等。再次,對現行的稅收征管法進行適當的修改、補充、重新界定和解釋,如稅務登記制度、賬簿和憑證的管理、電子發票的管理等,并增加有關對電子商務適用的條款,以解決電子商務所帶來的稅收征管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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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美國是電子商務應用最早、應用面最廣、普及率最高的國家。據1999年統計,目前世界上90%以上的電子商務活動發生或來自美國,其電子商務銷售額占世界電子商務銷售額的75%以上。
1995年12月,美國開始制定與電子商務有關的稅收政策,并成立了電子商務工作組,確立了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基本原則:政府的目標是支持并執行一個適用于電子商務發展的可預知的、始終如一的、簡單的法律環境,避免對電子商務進行不適當的限制。1997年,美國又了有關電子商務的總統令,要求財政部與州及地方政府共同努力,保證不對電子商務征收新的稅種。1998年10月,美國國會通過了《互聯網免稅法案》。《互聯網免稅法案》還禁止對電子商務征收聯邦稅,指定互聯網為免關稅區。2000年4月,在一些國會議員以及電子商務公司代表的多次提議下,“美國電子商務咨詢委員會”以多數票通過并向美國參議院商業委員會提交了一份報告,建議將《互聯網免稅法案》的有效期延長到2006年。該報告還提出無限期緩征網絡接入稅和數字形式的產品與服務銷售稅;建議除美國聯邦政府征收的電話附加稅外,應對其他電信稅種給予稅收優惠政策,以鼓勵公私企業主動消除數字化的差距,發展電子商務;統一州內以及州際之間的稅收法規,簡化美國現存的7500條州及地方稅制,使其一致;對《互聯網免稅法案》中的“稅收關聯”進行更為明確的定義。在討論該報告時,電子商務咨詢委員會的一些成員還提出,取消每年總額約50億美元的聯邦政府征收的電話附加稅,理由是電話服務和網絡接入服務同是電信業務,在暫不征收“網絡進入稅”的同時,也應不征收電話附加稅,否則,對從事電話服務的企業有失公平。
美國政府制定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一是為了保持美國電子商務在世界的優勢地位,特別是免征數字化產品的關稅,將使美國企業越過“關稅壁壘”,長驅直入他國而獲利。二是通過促進本國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帶動相關行業的發展,從而促進經濟發展,最終增加政府財政收入。
2.加拿大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加拿大主張對電子商務征稅,其在如何征稅問題上的基本原則是:既不能影響電子商務的發展,又要考慮稅收的完整和公平,同時要加強國際間的交流和合作。1997年4月,加拿大國稅局成立了電子商務咨詢委員會,研究國際和國內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及相關的稅收政策。1998年,加拿大聯邦稅務局公布的委員會的報告敘述了加拿大采取的電子商務戰略以及電子商務給稅收管理帶來的困難,同時提出了72條有關電子商務的建議,主要涉及所得稅、消費稅、進口稅、關稅及其他領域。之后,加拿大又成立了四個技術咨詢組來貫徹這72條建議。1999年,加拿大召開主任圓桌會議,提出了在加拿大與美國的技術交易中應考慮的法律和商業問題,并明確了電子商務的一些稅收問題,包括:進口稅的應用、預提稅的應用、常設機構問題、有關貨物勞務稅的登記問題以及轉讓定價問題等。2000年舉行的“加拿大電子商務機遇”圓桌會議上又公布了一個旨在加速加拿大互聯網經濟發展的報告,在該報告中提及了電子商務的稅收優惠問題。
3.日本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為了使電子商務得到健康發展,日本認為很有必要通過創立全球一致的稅收規則而增加企業的可預見性,并確保稅收的公正性。隨著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日本稅務當局認為必須要關注下列問題:電子商務在廣義上可以劃分為兩類交易。其一就是部分交易過程是通過互聯網完成的,例如通過互聯網的簽約。這種類型的電子商務與傳統的賀易沒有太大的差異。另一種就是包括分銷和付款等交易的所有階段都是在互聯網上完成的。這種類型的交易由于其性質的特殊性而對電子商務有很大的影響。
為了將稅收正確地適用于經濟交易,日本稅務當局認為,這不可避免地需要創建一種稅務局可以得到一筆交易的準確必要的信息,如交易的當事人、時間、地點、方式和數額等。但是,由于互聯網的匿名性,稅務當局很難獲得電子商務的信息,這會產生稅制和稅務管理方面的問題。對于跨國交易,這種問題就會更加嚴重。的確,稅務局是不能接受通過互聯網進行的避稅活動的。1.在互聯網中,一個自然人交易商或公司的姓名和地址可以是虛擬的,且不容易確認信息的準確性。因而很難知道該筆貿易的交易人和交易地點。2.由于電子商務引發的貿易方式的變化,生產廠家和消費者之間可以在沒有中介的情況下直接銷售,因此,大大減少了通過批發商、零售商等、通過納稅申報表、信息申報表和稅務調查獲取信息的機會。
二、世界各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比較分析
美國作為世界上電子商務貿易額最大的國家,無論是通過電子商務拉動國內經濟發展,還是同其他國直接進行貿易而獲利,電子商務都能為其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僅在電子商務發展初期,美國的軟件銷售就達到1000多億美元,其中50%近銷往國外。美國是世界上電子商務發展最快的國家,也是最大的電子商務輸出國,免稅政策的最大受益者就是美國。另外,歐盟等一些國家規定本地區公司網上銷售數字化及電子產品需征收增值稅,美國在銷售這類商品或提供同類服務時免稅顯然加強了美國公司的競爭力,更加刺激了美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從而帶來了更多的盈利。
在電子商務發展初期,歐盟為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大體上接受美國政策,對稅收也采取了優惠政策雖然在對待Internet的問題上歐盟傾向于制定較為嚴格的監察和管理措施,并在免征關稅問題上也抱著一種試幾年看看再說的態度。但在1997年7月份舉行的歐盟互聯網貿易會議上,29個歐盟成員國還是表示原則上同意不再對通過網絡做生意的公司征收新的稅種。1997年12月,歐盟和美國發表聯合宣言,就跨國電子商務的有關原則達成了一致。隨著電子商務發展到一定規模,尤其是注意到美國電子商務業在全球的主要地位,歐盟正采取積極措施,對電子商務進行規范,逐步采取適當的稅收政策,以保護其成員國的利益。一些歐盟企業稱,他們的主要競爭對手美國在線—時代華納的英國子公司在過去這些年中,僅稅收一項就節省了2.497億美元。為此,歐盟企業一直在游說相關機構改變這種不公平競爭狀況,歐盟委員會也在不斷完善和修訂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以維護歐盟國家的權益。
經合組織從一開始就意識到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必將引起相關稅收政策和規定的改變,因此,一直不斷地進行有關電子商務稅收方面的研究和探討,并取得了很多開拓性成果。經合組織作為一個國際性組織,其出發點是發展世界范圍內的電子商務,制定的各項電子商務稅收原則和政策較為公正和公平。從宏觀上看,OECD在對電子商務征稅時基本上沿用了過去的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OECD在原則上同意國際上公認的電子商務的稅收原則和框架,并且一直研究在各種不同性質的電子商務交易中適用的不同稅種。目前OECD組織公布的一項方案中,把電子商務收人分為26類,分別歸屬為服務性營業利潤和特許使用費,其中一致意見的有18類,不同意見的有8類。這些具體政策的制定使在電子商務具體交易時征稅有章可尋,有利于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OECD一直考慮是否改變傳統的常設機構定義及其確定規則,以便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最終OECD決定在國際稅收協定的《OECD范本》及修訂本中就跨國電子商務的常設機構認定規則作了最終解釋企業在另一國擁有的服務器,構成該企業在另一國設有常設機構的場所條件,而僅僅擁有網址則不構成常設機構網絡服務提供商也不構成企業在另一國的型常設機構。這是OECD關于電子商務常設機構確定規則研究的最新進展,為維護收人來源國的稅收利益做出了積極貢獻。
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希望或主張對電子商務(電子數據產品)征收關稅,保護民族產業和維護國家權益。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免稅顯然會大幅度地減少其稅基,并且會無法控制蓬勃發展的電子商務活動,最終會使他們在國際電子商務活動中蒙受更多的稅收損失,擴大他們與發達國家的差距,從而影響到國家經濟的正常發展,所以不能置國家利益于不顧。因此,于1999年12月在美國西雅圖舉行的WTO會議上,全球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堅決反對美國“對電子網上交易永久性延期免稅的提案”。發展中國家對美國的免稅區主張存有戒心,因為這項主張對發展中國家來說意味著大幅縮小稅基,加大稅收流失,削弱財政實力,從而進一步擴大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實力差距。
三、對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啟示
1.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由于電子商務的發展水平及其主要形式、信息化建設水平、稅制結構、稅收管理水平等方面存在差異,所以各國都從維護本國利益,兼顧電子商務發展的角度來制定各項政策。我國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收結構,根據電子商務的發展規模及趨勢,如果對電子商務免稅意味著大幅縮小稅基,增加稅收流失。
對于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制定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對電子商務發展情況的總體評估:我國電子商務處于什么階段?限制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在哪里?是否需要國家的用免稅政策的來扶持及可能的成本與收益比較。需要通過評估確定我國電子商稅收政策的基本方向和策略。
其次,分析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工作的重點。稅收的一個基本職能是組織財政收入。從稅務部門的角度分析,對電子商務的稅務管理行為可以劃分為三部分:征、管、查。稅務征收對象不僅僅是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還有一大批未辦稅務登記證從事網上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后者正成為目前稅源流失的漏洞。在電子商務分類中B2B、B2C中的Business一方面看到稅務部門對C2C模式漏管,以個人身份注冊登記從事銷售活動,從而逃避納稅義務,上海網絡第一案也以事實說明了這一點;另一方面,利用目前稅務部門對電子商務交易信息難以掌握的困境,隱瞞經營成果,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因而當務之急是堵塞漏洞,明確電子商務納稅人的征管方式。而在“管”的部分,核心是對電子商務交易信息的掌握,內容包括從搜集信息所需要的法律授權、采集證據需要履行的程序,到電子證據的形式、內容采集、證據傳遞、法律時效等相關內容。管理的對象應當是所有負有納稅義務的經營者。電子商務稅務管理的查與現行稽查制度類似,只是更強調信息技術在稅務部門的應用。
第三,分析電子商務稅收管理工作與現行稅收管理部門的結合方式。正如前文所析,現行的稅務部門組織結構及其職能并不能完全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形式,需要對現行稅收管理部門的組織結構與職能進行調整。日本稅務局組建建電子商務稅收稽查隊是一個典型的例子。日本東京市稅務局(TRTB)于2000年2月17日宣布,該局新建一支電子商務稅收稽查隊,旨在搜集有關網絡交易信息,并對涉及此項交易的納稅人進行現場稽查。
對于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制定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對電子商務發展情況的總體評估:我國電子商務處于什么階段?限制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在哪里?是否需要國家的用免稅政策的來扶持及可能的成本與收益比較。需要通過評估確定我國電子商稅收政策的基本方向和策略。
其次,分析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工作的重點。稅收的一個基本職能是組織財政收入。從稅務部門的角度分析,對電子商務的稅務管理行為可以劃分為三部分:征、管、查。稅務征收對象不僅僅是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還有一大批未辦稅務登記證從事網上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后者正成為目前稅源流失的漏洞。在電子商務分類中B2B、B2C中的Business一方面看到稅務部門對C2C模式漏管,以個人身份注冊登記從事銷售活動,從而逃避納稅義務,上海網絡第一案也以事實說明了這一點;另一方面,利用目前稅務部門對電子商務交易信息難以掌握的困境,隱瞞經營成果,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因而當務之急是堵塞漏洞,明確電子商務納稅人的征管方式。而在“管”的部分,核心是對電子商務交易信息的掌握,內容包括從搜集信息所需要的法律授權、采集證據需履行的程序,到電子證據的形式、內容采集、證據傳遞、法律時效等相關內容。管理的對象應當是所有負有納稅義務的經營者。電子商務稅務管理的查與現行稽查制度類似,只是更強調信息技術在稅務部門的應用。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稅收對策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9-00-01
網購正在逐步改變人們的生活習慣,從以前嘗鮮變成了一種必需的生活方式。隨著商品交易的逐步網絡化,交易信息確認、數據加工處理和納稅控制都發生了相應的改變,而每一環節的改變都對稅收征管工作帶來新的影響和挑戰。
一、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1.稅種認定問題多
(1)營業稅、增值稅難界定。傳統商務中銷售產品、無形資產,提供勞務及特許權使用費等行為已難以區分,電子商務情形下更是無所適從。
(2)稅率征收不明。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公司取得的收入應如何征稅,實踐中多按“其他服務業”的稅率對電子商務公司征收營業稅。
2.稅務管理環節困難
(1)納稅人身份認定困難。電子商務交易主要使用電子支付,稅務機關無法準確掌握其真實交易額,也就無法準確劃分其管理種類。
(2)協護稅網絡薄弱。目前我國協護稅網絡較為薄弱,加之缺少必要的制度約束,使電子商務形成了稅款無處征收的尷尬境地。
(3)財政收入劃分無據。電子商務下貨物和服務因網絡極大降低了物理位置存在的必要性,從而形成納稅地點不明,財政收入劃分缺少依據。
(4)發票使用難管理。B2C電子商務直接面對消費者,鮮有開具發票的;C2C電子商務交易中,很多賣家連稅務登記都未辦理,發票更是難覓蹤跡。
3.電子商務狀態下稅務稽查的難度加大,效率降低
(1)稅收違法手段多樣。電子商務納稅人偷漏稅行為更加隱蔽,而且手段也呈多樣化發展。如今電子商務交易種類繁多,交易流程全部實現信息化流轉,加之資金結算方式多樣、第三方支付平臺使用頻繁、現金交易等,傳統的稽查手段及方式難以間效。
(2)金融機構管控不嚴。各金融機構競爭激烈,對納稅人多頭開戶、現金使用泛濫監管難,同時各種銀行信用卡的出現,也為納稅人隱匿收入提供了便利。相對而言稅務機關無法準確獲知納稅人賬戶數量,跨省交易查詢更是困難重重;同時銀行的交易信息中常常夾雜著很多個人消費記錄,逐一甄別難以達到。
(3)證據取得難度大。EDI技術的運用,使電子商務交易活動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而電子憑證可被輕易修改而不留痕跡,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
二、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對策建議
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建立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征管模式,要根據電子商務稅收的特征,利用現有征管資源,分別采取以下可行的措施:
1.積極參與制定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制度以及相應的實施細則,與相關部門合作,實施多方監控
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對新興的網絡貿易的約束已顯得力不從心,應及時對由于電子商務的出現而產生的稅收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稅法條款的修訂、補充和完善,對網上交易暴露出來的征稅對象、征稅范圍、稅種、稅目等問題實時進行調整。稅務機關應聯合財政、金融、工商、海關、外匯、銀行、外貿、公安等部門,共同研究電子商務運作規律及應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解決方案,并通過縱橫交錯的管理信息網絡,實現電子商務信息共享,解決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可控性處理,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
2.建立網上交易經營主體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制度
在現有的稅務登記制度中,應增加關于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管理條款。積極推行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即納稅人在辦理了網上交易申請、登記手續之后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取得固定的網上稅務登記號,所有從事網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凡建有固定網站的都必須向稅務機關申報網址、經營內容等資料,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號碼和稅務主管機關必須明顯展示在其網站首頁上。
3.建立電子商務稅款代扣代繳制度
電子商務交易的方式適合建立由電子商務運營商代扣代繳稅款的制度,即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出現的高流動性和隱匿性,可以考慮把電子商務中的支付體系作為監控、追蹤和稽查的重要環節。在確認交易完成并由電子商務平臺運營商支付給賣方貨款時,就可以由交易系統自動計算貨款包含的應納稅款,并由運營商在支付成功后及時代扣代繳應納稅款。
4.進一步加大稅收征管投入力度,培養面向“網絡稅收時代”的稅收專業人才
電子商務與稅收征管,偷逃與堵漏,避稅與反避稅,歸根結底都是技術與人才的較量。電子商務本身就是一門前沿學科,圍繞電子商務的各種相關知識也在不斷發展,而目前我國稅務部門大多缺乏網絡技術人才,更缺乏相關的電子商務知識。因此,稅務機關必須利用高科技手段來鑒定網上交易的真實性,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從而對電子商務實行有效稅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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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著信息技術的飛躍進步,電子商務特別是個人電子商務交易在我國呈現較快發展趨勢。電子商務是買賣雙方利用互聯網等媒介進行的商品或服務交易,即通過利用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和遠程通信技術,實現整個商務(買賣)過程中的電子化、數字化和網絡化。常見的交易形式主要有企業間交易(B2B)、企業和消費者間交易(B2C)、個人間交易(C2C)三種。
一、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伴隨著網民數量的急劇增長,近年來我國個人電子商務交易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其產業規模和社會影響力快速提升。2002年全國個人網上交易總額只有18億元,至2007年已經達到561億元,短短5年間交易總量增長30倍。網上交易用戶交易額大幅增加,部分用戶年交易額已經超過千萬元。以淘寶網為例, 2006年其已達到169億元,2007年全年總成交額突破433億元。2007年在淘寶網采用C2C模式交易的用戶中,雖然絕大多數年交易額都在6萬元以下,低于目前5000元/月的起征點,但是少部分用戶的年交易額已十分驚人,超過180萬元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標準的已有3272戶,年交易額超過1000萬元的也有182戶。
二、稅之惑:電子商務帶來的挑戰
稅收執法面臨無法可依之尷尬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納稅義務并不受交易形式的限制,無論是傳統交易還是網絡經濟,都必須依法及時足額履行納稅義務。但由于網上交易的特殊性,傳統以發票、會計賬簿為主要監管手段的稅收體系和征管手段,還不足以對其進行成熟而有效的管理。此外,網絡交易參與方包括交易雙方和交易服務提供者(如易趣等交易平臺)的稅收法律關系,各自應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等,目前在法律上均無明確的規定。網絡交易的賣方是否必須按傳統方式進行稅務登記,交易成功后如何開具、傳遞發票,稅務機關如何監控交易、開票、申報行為的一致性,是否有權利要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必須定期提供相關數據等問題都急需立法加以解決。
納稅主體難以明確
網絡交易主體的身份虛擬性、難以核實性以及跨地域性等特點,都成為稅務機關有效征收和管理的障礙。與傳統的面對面交易不同,網絡交易雙方只要通過電腦和網絡進行溝通和交易,稅務機關即使調閱網站后臺數據,看到的也只是兩個虛擬的用戶名,無法實地核查,從而給稅務機關有效征管帶來難題。一方面,網絡交易者可以隨時通過注冊多個賬戶、注銷舊賬戶再注冊新賬戶、或更換交易網站等手段來逃避稅務機關的監控。另一方面,網絡用戶在登記個人信息資料時,很可能不提供真實信息,網站和稅務機關目前還沒有有效辦法核實、監控。此外,我國實行按照納稅人所在地域劃分稅收管轄權的屬地模式和財政入庫方式,但網絡交易主體往往是跨地域的,實行屬地管理的成本很高,財政庫別的確定需要制定相應的辦法,以避免各地搶奪稅源。如果交易一方在境外(或假托境外而實在境內,為逃避國家稅收監控,通過在境外的服務器注冊用戶再進行交易),管理難度則更大。
征稅對象的界限難以劃分
網絡交易商品的多樣性,有形商品和無形商品的模糊性為稅收政策的選擇提出了難題。目前網上交易的商品種類極為豐富,既有需要繳納增值稅又需繳納消費稅的化妝品、珠寶首飾等消費品,又有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等國家明確規定可以免于繳納增值稅的免稅商品,以及需要繳納營業稅的計算機軟件等商品。網上交易的商品面臨無法核實的困境,如果納稅人打著銷售免稅商品的旗號私下交易其他商品,稅務機關很難明察秋毫。
交易資料難以取證,納稅依據易隱匿
在互聯網環境中,雙方看貨、訂購、交易、付款等整個流程都可通過網上進行,訂單、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且電子數據可輕易修改,稅務機關很難取得供貨和銷售的相關證據,導致傳統的稅收監管和稽查失去基礎。另外,納稅人還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導致稅務機關無賬可查、無票可管。
三、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策略原則
加快立法
相關部門應加快制定與完善針對網上交易雙方和交易服務提供者的法律法規體系,有針對性地進行稅法條款的修訂、補充和完善,對網絡交易暴露出來的征稅對象、征稅范圍、稅種、稅目等問題實時進行調整。要特別重視稅收制度、信息提供等方面法規的制定,對這三方的稅收法律關系、各自應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等做出明確、具體、詳細的規定。
未雨綢繆
相關部門要及時制定針對境內電子商務交易的稅收政策。盡管目前境內與境外用戶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進行交易的規模仍然較小,但并不排除其大規模發展的可能性。相關政策的制定應具有一定前瞻性,降低稅款流失的可能性。
抓大放小
對于B2B、B2C等交易模式,一方面要通過立法規范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對參加交易的企業依法進行資格審查,同時增加稅務登記號監控字段,科學評估企業交易信用級別,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注冊登記信息。另一方面,也應通過立法規定企業必須將其在網絡交易平臺的注冊登記情況向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對于C2C交易模式,目前可以考慮暫不征稅,或提高起征點、降低征收率等方法以培育市場。
四、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思路
建立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
稅務登記是稅收管理的首要環節,應當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規定從事電子商務的單位和個人在辦理網絡交易手續后,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登記內容包括納稅人姓名、實際居住地、網址、數字認證證書、資金支付方式及相關銀行賬號或信用卡號等。納稅人應以法人代碼或個人居民身份證注冊從事網絡經營,并設置唯一的網上結算賬戶(電子賬戶),將其網址和電子賬號記入稅務登記證。納稅人應將稅務登記證在網站主頁上標明,供稅務機關和交易客戶監督。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提供電子商務機密鑰的備份資料,稅務機關則應建立一個密鑰管理系統,做好保密工作。同時,稅務機關應加強與工商管理、信息產業部門和銀行的聯系與協調,實現相關登記數據的交換和共享,定期將納稅人的登記情況和電子賬戶設置情況進行核對,從源頭上掌握和控制納稅人從事電子商務的基本情況。此外,稅務機關還可以從因特網域名注冊機構處獲得電子商務交易雙方的網址、機構地址和居住地等資料,從CA(CertificateAuthority)認證機構處獲得交易者在因特網上的真實身份、密鑰、數字簽名等信息。
利用認證制度確立納稅主體
目前,通過獨立的第三方認證機構來認證網上交易雙方的身份已成為保證電子商務安全的重要措施。CA認證機構能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對密鑰進行有效管理,通過頒發證書證明密鑰的有效性,將公開密鑰同某一具體實體(消費者、商戶、銀行)聯系在一起。它主要負責數字證書的申請、審核申請人的身份、簽發證書及管理證書,是整個信任鏈的起點。在進行網上交易時,參與交易的雙方相互提交認證機構簽發的電子證書以證明自己的身份或提請認證機構驗證身份。因此,如果法律要求所有電子商務參與者都必須使用電子證書作為網上交易確認對方身份的方法,稅務機關便可在認證機構的協助下,解決網上納稅申報主體和應稅行為的不確定性。
建立電子商務稅款代扣代繳制度
通過電子商務交易平臺進行的網上交易,其成交確認、款項支付都通過電子商務交易中心這一“公正的第三方”進行,電子商務中心對網上商店成交信息掌握得全面而真實。對此,應明確電子商務中心管理方有義務向稅務機關提供相應交易信息或代扣代繳稅款。要逐步探索建立由電子商務運營商代扣代繳稅款的制度,即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出現的高流動性和隱匿性,可以考慮把電子商務的支付體系作為監控、追蹤和稽查的重要環節。以“支付寶”為例,買家在網上買下貨物后,先將貨款支付給支付寶暫時收執,然后由電子商務平臺運營商通知賣方發貨,賣方收到貨物后,如果確認滿意并同意付款,就通知支付寶支付貨款給賣方。這種交易模式使得稅款由電子商務平臺運營商代扣代繳稅款成為可能。在確認交易完成并由電子商務平臺運營商支付給賣方貨款時,就可以由交易系統自動計算貨款包含的應納稅款,并由運營商在支付成功后及時代扣代繳稅款。
如果從事網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自建網絡交易平臺的,則要緊緊圍繞銀行資金結算這一關鍵環節開展稅收監管,通過銀行賬戶往來情況的全面監控,基本可以掌握網上交易結算,并通過稅務稽查介入方式迫使經營者如實向稅務機關申報經營情況并申報繳納稅款,或者通過銀行、郵局等金融機構的結算記錄進行代扣代繳,凡是按稅法規定達到按次征收或月營業額達到征收起點的,一律由金融機構代扣代繳應納稅款。
加強網絡賬簿、憑證與發票管理
建議在法律法規中補充電子憑證保存和加密的相關條款,要求從事電子商務的納稅人應以可閱讀的電子方式保存記錄,并規定一定的保存期限。當電子記錄格式轉化時,納稅人有義務保證所轉化的記錄準確并且可以閱讀。當不能轉化或沒有其他電子方式替代時,則必須以書面形式保存記錄。
針對電子商務對這一傳統的發票管理模式提出的挑戰,可以考慮的解決思路有以下3個模式:(1)放棄傳統的發票管理模式,改為發票由納稅人自行印制和保管,稅務機關只規定有關發票應包含的基本內容;(2)以目前的防偽稅控開票系統、加油機稅控裝置和其他稅控收款機等為基礎,開發統一的計算機發票管理系統,涵蓋所有的交易發票,采取電子發票和電腦版紙質發票并存,穩妥推廣使用電子發票,并將發票系統與企業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行對接;(3)淡化對發票的管理,強化對網上交易支付系統的監控管理,借鑒歐美發達國家提出的以監控支付體系為主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模式,設計監控支付體系并由銀行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人電子商務交易貨款結算情況并扣稅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模型。應該指出的是,第1種方法納稅成本較低,但短期內條件不具備,可以作為未來的發展方向;第2種方法納稅成本較高,但它是一些基礎性的、帶有長期效益的工程,能大大減輕其他納稅成本,但需要解決相關的技術問題;第3種方法不僅納稅成本較低,而且也符合電子商務的特點。但目前我國網絡交易支付系統還沒有完全建立和完善,且對其監控涉及到部門之間的關系以及相關的立法,因此,將第2和第3種方法可以結合起來同時推進。《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在安裝使用稅控裝置做出了法律依據,但對于納稅人網上支付系統賬戶的設置以及稅務機關對其的監控,還需要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加以完善。
開展網上稅務稽查
傳統的稅務稽查在電子商務方式下面臨著無法稽查、無據稽查和無效稽查的問題。究其原因,一是技術問題,即傳統的稽查方式難以套用在電子商務的稅收檢查上;二是政策問題,即現行的稅收政策和征管制度不能完全適應電子商務的需要,因而稽查工作難以有效地開展;三是法律問題,即電子商務所使用的電子合同、電子發票、電子憑證、電子賬簿等,其法律效力尚不明確,因而稽查所依賴的基礎資料的合法性就難以確立。
摘要: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電子商務這一行業正以突飛猛進的速度高速前進,它的方便快捷深受人們的喜愛。但是,稅收部門的稅收征管體系跟不上電子商務的發展,導致網上買賣活動產生的稅額積少成多,流失現象愈發嚴重。本文將對我國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征管問題進行分析,進而為我國稅收征管提出一些可行建議。在一定程度上改善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在稅收征管方面的不公平性,以促進我國經濟全面發展,保證我國稅收來源的可持續性。
關鍵詞:電子商務 稅收征管 稅收制度
一、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模式分析
1.C2C稅收征管無依據。(1)概念模糊。C2C(Consumer to Consumer)指的是消費者與消費者之間通過網絡進行買賣的活動。一些C2C是實體店家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建立的另外一個銷售渠道,但是實體信息并沒有和網上的信息相聯系,于是很多實體店家都會搬到網上經營,這樣就形成了一個現象,就是實質交易是B2C,但是表現形式卻是C2C。當一個網店發展到一定程度,業務量增大,那么它就跟一個企業沒有大的區別了,這種模糊性增加了稅收征管難度。 (2)過程具有隱私性、造假性。C2C交易過程不像實體店經營全部操作過程都是看得見摸得著的,包括稅收信息源。這樣賣家可以通過一些手段來掩蓋交易信息,使得稅務機關對其征稅很難操縱。一旦賣家不遵守職業道德及稅收管理原則,稅務部門的監管工作將很難進行。(3)稅種難以確定。目前,網上買賣牽扯的稅種主要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每一種稅對應的稅率也不同。網上賣家的商品各種各樣,使得稅種和稅率不易確定。(4)征管手段不成熟。現在的電子商務存在的普遍問題就是地域不明確、征稅對象不明確。網上經營的交易雙方都是個人通過網絡進行交易和支付,稅務部門很難僅僅通過注冊信息明確它們的屬地。C2C環境下,除了有形產品需要通過郵寄方式外,還有很多無形產品不需要郵寄,例如,音樂、軟件等,稅收征管對象不明確。如果對C2C不征稅的現狀繼續維持下去,網上交易的行為將會越來越多,勢必會沖擊到傳統交易方式,造成交易的不公平性,從而使經濟不能全面發展。
2.B2C稅收征管存在盲區。 B2C(Business to Consumer)指的是企業與消費者之間通過網絡進行交易的活動。據統計,2011年到2013年世界各國的B2C電子銷售額都在以突飛猛進的速度向前發展,我國的銷售額增長速度較快,這也就產生了許多問題:(1)身份難以確認。從武漢的“我的百分之一事件”看到B2C和C2C界定模糊,這個品牌在2004年就有了,后來在網上經營,而且經營的越來越好,然后到武漢登記,取名為“武漢抓那服飾有限公司”,后來又改了名字。該公司既有實體店又有網店。(2)稅源監控容易消失。在常規的增值稅稅收控制過程中,交易中轉環節是監控的重點,從采購生產到最后的銷售環節都有稅收設置。但是在B2C環境下,交易可以直接面向企業和消費者,中轉環節減少,這樣常規的征稅方法將會失去作用,由此會出現稅源消失、稅收流失等問題。(3)傳統的征稅方式不再合適。常規征稅都是根據票據來控制,現實生活中票據很廣泛,所以操作起來比較容易。但是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就不同了,因為電子商務都是電子票據,還需要企業主動提供,除非消費者能夠有意識地索要發票。要不然,對這種環境下的稅收征管將會很復雜。
3.B2B(Business to Business)稅收征管跨域難監管。B2B指的是企業與企業之間的電子商務。在B2B環境下,無論是生產者還是供應商都能通過網絡環境進行交易,增值稅同樣會被弱化掉,使得我國稅收基礎發生變化。我國電子商務收入直線上升,環比增長率也在提升。收入增加,應征稅額也會增加,但由于稅收監管缺失,使得這部分收入沒有納入應征稅額,導致國家財政收入沒有因此而增加。(1)對稅收征管進程有影響。工商行政部門已經對電子商務進行了登記和管理,但是由于網絡技術的特殊性,工商管理部門很難提供出詳細信息,制約了稅務部門對信息的獲取。稅務部門需要根據發票等有效信息征稅,但是很多情況下,企業不愿意提供電子發票,消費者也很少注意到發票的問題,這樣就給稅務部門帶來困難。電子商務交易結果都是通過網上銀行和電子貨幣來實現,這樣使得稅務部門對企業的資金很難監控,使審查工作更加困難。(2)對國際稅收有影響。主要是稅收管轄權,B2B遇到的挑戰就是商品的提供方可以在任何地點隱藏自己的身份,進行交易,使得稅務部門征管成為一大難題。
(二)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征管問題對現有企業的影響
1.給正常稅收秩序帶來壓力。通過網上貿易大量偷稅漏稅,低成本、低價格銷售,甚至大量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給現有企業帶來較大的壓力,如果電子商務找不到合適的征管體系,將會嚴重影響現有企業經濟的良性發展。
2.壓抑現有企業的發展。同樣的商貿活動,對傳統交易就采取強制措施,嚴格控制其納稅,稅務系統非常完善緊密,而電子商務由于逃避了監管,偷逃了稅費,其經營成本大大降低,這就使得電子商務無節制的飛速發展,而現有企業受到沖擊而逐漸萎縮。
二、應對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征管問題的對策
(一)提出適應電子商務環境的稅收征管辦法
1.對現有稅法及政策進行補充。對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征管問題還沒有根本的法律依據,即使商家偷稅漏稅,也沒有法律依據制裁,這就要求我們建立合理的法律體系來監管他們。制定合理的稅收法律及法規,包括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市場監管,電子發票的管理,明確各種稅種的適用范圍,弄清征稅對象,對稅收條例進一步完善,這將對電子商務發展帶來一定的好處。
2.政府要建立完善的網上交易稅務登記及申報制度。各級稅務機關應該對網上交易的商家進行嚴格控制,定時與他們在網上進行交流溝通,讓他們及時匯報單位及個人的詳細資料,定期了解他們的營業情況及營業地址的變更。另外,稅務部門還應該不定時抽查各網點的收入及應納稅額。稅務部門應該對納稅人的相關資料進行嚴格審查,并保證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除此之外,網上交易的商家還應該對通過網絡買賣的有形產品、無形產品等業務單獨核算收入與成本,以便稅務部門核查其申報收入是否屬實,方便稅務機構調查工作。
3.使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的電子發票。每次通過網上交易后必須開具發票,并將發票送往銀行進行核對,才能進行相應的資金結算。電子商務納稅人必須到稅務機關納稅登記,使用真實的身份,確保信息的可靠性。
4.建立成熟的電子核查體系。加快網絡技術的發展,建立電子稅務核查體系,以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實現網上交易、網上付款、網上服務一體化。各個稅務機關需要建立自己的網點,把網上服務窗口變成為人民服務的大眾化窗口,有利于稽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構建稅收征管體系新程序
1.企業進行網上交易必須有一個電子稅務登記號。在經營之前,去稅務機關注冊一個稅務登記號,將此號安裝到企業主頁上,申請域名登記,方可進行網上的商務活動。企業的每一筆交易都可以自動轉到此號中,通過稅務登記號及域名可以查出企業的詳細信息,這樣,方有利于稅務管理部門對電子商務的監督與管理,減少了很多不必要的程序。
2.成立一個網上認證空間,認證空間是為稅務機關服務的。消費者向認證中心發出對企業的檢驗要求,并將訂單的內容及買家信息提交到認證中心。同樣,賣家也需要向認證中心發出認證要求,并將賣家的身份及交易發生地等信息提交認證中心,認證中心將買家信息與賣家信息進行比較,確認一致后再轉交給買賣雙方。這樣,不僅讓交易雙方互相了解到對方的信息,確保交易安全,還能讓稅務機關通過認證中心提供的信息來對賣家進行實時監督,包括商家的地址及身份信息。由此,對稅務機關的稽查與監管有了新的幫助。
3.電子發票的管理。企業在網上進行交易,也需要像傳統交易一樣,憑借發票向稅務機關報稅,只是電子商務的發票需要電子形式的。這種電子發票需要與稅務機關建立網上鏈接,就是說企業每成交一筆業務都需要向稅務機關提交發票,待稅務機關核查之后,企業方可向買方發貨。當然這種網上稽查與核算的速度是很快的,非常有利于稅務機關對電子商務的監控,大大提高了稅收征管的效率。建立一個完善的稅收征管模式,需要買賣雙方及各部門的配合,只有相互之間保持聯系,稅收征管才能有效。
(三)加強國際間稅收征管與合作
1.積極展開圍繞稅收問題的溝通與研究。對納稅人的納稅憑證及其所截信息以及稅務機關的一些管理規則在國際間進行交流,互相取長避短,虛心學習。盡可能地實現網上交流,在全球建立稅務情報交換網站,跨越時間地點的限制,這樣就可以更加有效地完成工作,提高業務效率。
2.展開網上國際稅務監管。網上稅務監管也需要國家之間進行合作,特別是稅收的征收與監管工作,要系統、具體地了解到某個納稅人的納稅活動,明確其他業務規模及征稅范圍。由此就需要運用互聯網的優勢來加強與各國的合作與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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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制優化
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4)07-035-01
一、電子商務的特點
(一)納稅登記效力減弱
傳統商務中,政府依靠納稅登記制度掌握應納稅人的名單,規定企業在工商注冊時,必須先進行納稅登記,然后才能獲得營業執照,“未經登記不得從事商事營業”,然而,電子商務無店鋪、虛擬化經營的特點使納稅登記制度的效力被大大削弱。
(二)稅源更易隱瞞
電子商務的直銷化趨勢將加劇稅務部門對企業銷售收入統計的困難。生產商可以直接向最終消費者進行零售,消費者出于自身利益考慮,很可能為了得到優惠價格不索取發票,這樣就會瓦解通過發票管理掌握企業收入的計稅機制,形成偷漏稅的根源。
(三)交易環節分散化
是指組成交易的各個要素由傳統商務中的聚集一地,改為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分處各地,從而形成各要素所在地政府對稅收管轄的爭議加劇或協調失靈,及跨國避稅的加劇。
(四)資金流監控缺位
傳統的現金逃稅是有限的,因為現金交易數額一般較小,然而在電子商務中,由于交易金額巨大且可用脫離銀行監控的電子貨幣支付,逃稅的可能大大增加。
二、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電子商務稅法的滯后
我國稅收征管法、企業所得稅法和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中都沒有針對電子商務稅收的相關法規,也就是說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制度還是法律空白,最多只能是參考相似范圍能適用的法律條文。
(二)納稅人身份確定的問題
電子商務可以說是完全依附于互聯網的,網絡技術越先進,電子商務越發達。提到網絡,自然就會聯想到虛擬。網絡就是一個虛擬空間,虛擬和現實的差別正是電子商務的虛擬化所帶來的新挑戰。電子商務中存在著很多不確定因素,之所以不確定就是虛擬化所影響的。
(三)稅收管轄權確定的問題
電子商務對傳統商務中稅收管轄權的挑戰主要體現在:1.對于居民管轄權:虛擬的網絡貿易,使得貿易雙方的身份、住所地、國籍等都不易掌握,增加了行使居民管轄權的難度。法人居民的管轄中心的判斷標準在以前普通的商務中就是以董事會等的所在地為準,但是網絡中董事會所在地不固定,不過不會影響到董事會互相溝通,董事會成員完全可以運用網絡聯絡彼此,那么董事會所在地不需要固定的場所也可以完成相關事宜,居民管轄權無法確定。2.對于來源地管轄權:主要是對該國的常設機構這一關建因素無法確定,貿易收益的來源國也是模糊不清,從而導致了來源地管轄權確定的困難。
(四)課稅對象確定的問題
我國現行稅法對不同的對象征收不一樣的稅種,課稅對象是決定征收何種稅收的判定依據,可以是對商品或者勞務等特定對象征收增值稅、所得稅、印花稅、關稅等多種稅種。稅收必須有特定的征收對象,若是對象都不明確,稅收都只是空談。
三、如何完善電子商務稅務管理制度
(一)改革現行稅務登記制度
第一,改革傳統的稅務手工登記方式。通過互聯網實現稅務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網絡管理部門間聯網,將手工登記改成“網上登記”,加強三部門對電子商務行為的監管。第二,做好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工作。
(二)加強稅源分析建立稅源監控體系
第一,應建立綜合稅務信息中心,加強稅源分析。按照一體化原則加強稅收信息化建設,各級稅務機關使用一個統一的綜合稅務信息平臺,以實現信息的共享和有效的傳遞。同時,加強稅源分析,即通過對納稅人有關財務數據和生產經營情況的掌握和了解,分析其稅源變化和稅收問題,為稅收管理提供數據支持和決策依據。第二,利用計算機建立稅源監控體系。稅務機關應利用計算機整合中國稅收征管信息系統與金稅工程,積極組織技術力量與金融機構、網絡技術部門及公證部門緊密配合,共同研發適用于電子商務的具有自動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管軟件,形成網上自動征稅系統,從而實現稅收管理全過程自動監控管理,提高稅源的監控能力和稅收征管水平。
(三)健全賬簿、憑證管理制度
完善賬簿、憑證、發票管理的相關規定。首先,對于利用不提供賬簿、憑證軟拒絕稅務檢查的行為,應通過修改《稅收征管法》第60條第2款、第70條、《刑法》第162條第3款的相關規定,明確規定該行為構成偷稅違法或者犯罪行為,達到及時嚴厲打擊的效果。其次,對于惡意修改、偽造電子記錄、電子票據、數字化發票,虛假申報的違法行為,應通過修訂《稅收征管法》第63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進行嚴肅處理。
(四)確立科學的納稅申報方式
可借鑒國外科學的納稅申報方式,有效管理電子數據。在美國選擇電子申報方式的納稅人首先必須登記注冊。登記時,需要填寫個人的社會保障號碼(SSN)、姓名、住所、電話號碼、出生年月。由于受到注冊的限制,拿不到許可證,就不能進行電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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