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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價值評估; 公信力
一、引言
隨著中國大陸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以下簡稱PE)的快速發展,PE規模與相對落后管理水平間的矛盾日益突出,PE投資者在基金存續期內較難了解到基金的真實價值,這給投資者本身的風險管控和投資評價帶來困難。本文擬結合現有PE的估值方法,探討在實務中采用何種操作方式可讓估值方法更具合理性及公信力。
二、PE估值的現實意義
PE是以非上市公司股權為投資對象的基金,與公開募集的基金相比具有投資者數量有限的特點,因此在現行的相關投資基金法規中并未對PE價值評估方法有明確的規范,但PE估值對投資者和管理者仍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一)對PE投資者而言
由于PE的投資者主要是機構投資者,包括信托機構、保險機構以及基金,由于它們本身需要對其資金提供者的收益和風險負責,大都屬于風險厭惡型投資者。若PE管理人能定期披露其所管理的基金價值及價值變動情況,投資者則可以以此來對投資的收益和風險進行評判。如果其投資收益和風險指標低于預期,投資者將對管理人失去信心,可能考慮撤銷后續的投資額度,改為安排其他投資;若收益和風險指標高于預期,投資者也可盡早調整投資策略,向管理人爭取更大的后續投資份額。另外,由于會計準則的要求,金融工具必須以公允價值作為確認和計量標準,投資者需要真實的公允價值以計量投資。
(二)對PE管理者而言
隨著PE規模的擴大,將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按目前PE廣泛采用的有限合伙制形式,投資者數量的上限可達50人。PE管理者定期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價值能提高其金融服務的水平,提高投資者對PE管理團隊勝任能力的認可程度、信任度以及PE管理團隊在業內的知名度,為PE的后期發行做良好的鋪墊。同時,PE的價值主要由所投項目的價值組成,經過合理評估后的基金價值可成為評價基金經理投資業績的依據之一。
三、PE估值方法的合理性
(一)現有主流基金評估方法及分析
目前對PE主要的估值方法是先根據行業評估準則評估基金投資項目池中已投資的單個投資項目的價值,而后將這些單個項目的價值進行加總計算出PE的價值,這種方法也被稱為“自下而上”①的估值技術,與在公開證券市場上市的證券基金所用的估值方法類似。對單個投資項目的價值主要有以下評估方法:
1.可比公司法
可比公司法主要通過分析可比公司的交易和營運統計數據得到該公司在公開的資本市場的隱含價值,主要使用的可比指標包括:市盈率(股價/每股利潤)、市凈率(股價/每股凈資產)、企業價值/EBITDA、企業價值/收入、企業價值/用戶數等。可比公司法的優點在于基于市場公開的價值信息,易于得到投資者的認可;缺點在于可比公司難以尋找且其市場價值易受政策面的影響而不準確。
2.現金流折現法
現金流折現法主要通過預測未來若干年的經營現金流,并用恰當的貼現率和終值計算方法計算這些現金流和終值的貼現值,以此計算企業價值和股權價值。現金流折現法的優點是理論最完善且反映了對項目未來的預測,受市場短期變化和非經濟因素的影響較少;缺點是折現率、增長率等假設條件難以準確預計。
使用可比公司法和現金流折現法對單個投資項目進行價值評估,各有優缺點,在實務操作中可將兩種方法結合使用。但在加總各項單個投資項目的價值后,尚不能全面反映私募股權基金價值,因為從有限合伙人的角度來看,PE秉持的是一種購買并持有的投資理念,價值應涵蓋投資持有到期并計劃退出的時間點。因而,簡單將項目價值加總不能為有限合伙人提供私募股權基金的經濟價值。基金的整體價值除了已投資項目的價值,還應包括擬投資部分預期產生的價值。
(二)理想的基金評估方式探討
根據以上論述,基金的整體價值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應包括已投資項目價值和擬投資項目的預期價值兩部分內容。
1.已投資項目的價值評估
對于已投資項目,評估其價值可將可比公司法和現金流折現法相結合,使得兩種方法的優勢互補。若在一個有效市場中能找到一家或一批與所投資項目的行業、產品周期、生產規模、客戶群體相似度很高的上市公司,則可以采用可比公司法;若相似度不高,則可以分行業性質按可比公司法和現金流折現法進行評估。如:新能源、新材料等處于成長期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使用市盈率、市凈率、企業價值/EBITDA、企業價值/收入等可比公司法;傳統制造業、基礎設施建設等具有穩定現金流的企業,可使用現金流折現法;或者兩種方法同時使用,取其算術平均值。
2.擬投資項目的預期價值評估
PE的預期未來現金流不僅從已投資的項目中產生,而且還從即將進行的投資中產生。由于PE基金經理在項目投資過程中,會選擇最佳的時機進入,投資總是分批進行的,因此截至定期評估的時點,仍會存有部分未投放的資金。在評估擬投資項目的預期價值時,可將這些未投放的資金以項目池中尚未投資部分所需資金量大小為權重攤分至其中,再按上述已投資項目的價值評估方法進行評估,計算出還未投資部分的預期價值。
3.局限性
以上對基金價值的評估方法是基于既定項目池中的投資項目來預測的,而現行基金發展過程中,PE的管理人有時在募集資金到位后才確定投資項目。在投資過程中,因投資項目的收益會隨著市場形勢的變化而發生變化,這樣就導致了所投和擬投的項目不會總是固定不變。所以當項目變化,就會使基金價值失去可比性。
四、PE估值方法的公信力
中國證監會從1999年實施《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指引》開始,就不斷地通過各類法律法規規范公募基金的估值方法及審核流程,提高基金估值方法及結果的公信力,但對于PE基金的估值規范卻并未明確。筆者認為可采取以下方法提高PE基金估值的公信力。
(一)由具有公信力的機構審核
由于PE募集的對象大都是特定投資者,因此目前PE管理人主要采用與現有投資者共同探討并認定的估值方法來對基金價值進行評估。但此做法缺乏第三方的審核,造成公信力的缺失,對基金后續進入者缺乏說服力。
1.選擇具有公信力的投資人審核
由于目前PE基金廣泛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而合伙企業并不是一個金融機構,其設計基金估值方法并披露基金價值存在公信力不足。基金管理人可與投資人共同設計基金估值的方法,并讓具有公信力的投資人審核估值方法及過程,并按期披露基金價值。例如,PE基金的投資人中含有信托等機構投資者,就可讓信托公司審核該基金的估值方法并按期披露價值,因為信托公司是金融機構,具有第三方監管資質,這樣處理可提高基金估值方法的公信力。
2.由托管銀行審核
目前PE的托管銀行與公募基金的托管銀行所起的作用差別較大,PE的托管銀行只起到資金存儲并保障資金安全的作用,無法起到審核估值方法并對外披露的作用,這也與PE基金有關估值的相關法規不完善有一定的關系。但為了提高PE基金估值的公信力,PE管理人可與托管銀行商議在托管協議中增加托管銀行審核估值方法、估值過程及按期披露的職能,使得PE托管銀行起到與公募基金托管銀行相同的作用,從而增加估值方法的公信力。
(二)保持估值方法的連貫性
由于股權投資的收益體現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其價值變動相對證券投資緩慢,PE基金無需做到像公募基金那樣頻繁披露基金價值。但為了保證各披露期基金價值的可比性,確保后續進入者的公正性,需要PE管理者在初始確定基金評估方法之后,應保持基金價值評估方法在整個存續期內一致。
(三)考慮監管層的相關規范
目前,國內政府及行業層面均未對PE的價值評估方法形成一套完善的規范,但隨著PE的逐漸壯大,制定價值披露的行業標準已迫在眉睫。正在征求意見的新《基金法》擬將PE基金的規范一并納入,因此,PE管理者在制定符合自身實際的價值評估方法時,應考慮政府監管層制定PE基金估值方法的最新要求。
【主要參考文獻】
【關鍵詞】股權投資基金;立法
一、股權投資基金的定義
股權投資基金,國外通常稱為風險投資基金(Venture Capital)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是指向具有高增長潛力的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或準股權投資,并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以期所投資企業發育成熟后通過股權轉讓實現資本增值的一種投資基金。
二、股權投資基金立法過程中需注意的問題
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在國內尚處于起步階段,股權投資基金的立法也亟待完善。自《證券投資基金法》頒布以來,有關股權投資基金的立法卻遲遲沒有出臺。在上海建設國際金融中心這個總體目標的大背景下,加快建設股權投資基金的立法工作變得日趨重要。本文從一個金融從業者的角度分享對股權投資基金立法的幾點看法,希望能為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制度以及相應監管法規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參考。
(一)人民幣股權投資基金外匯及投資收益匯出的監管
目前國內主要的股權投資基金的資金募集、設立以及退出機制的實施都發生在境外,即在國內開展業務的外國創業投資企業,基本上采取在境外注冊,在境內設立辦事處的方式。些創業投資企業并不直接將資金投入所投資企業,而是先投資在境外設立的殼公司,再由后者以外商直接投資的方式,投資到國內所投資企業。這也就是一般所謂的“兩頭在外”,即創投資金來自于國外,退出機制也在國外。外國創業投資者來華投資采取這種在境外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作為投資主體參與國內項目投資,主要投資在有發展前途的高科技項目,扶植該項目在境外上市,然后擇機退出,這種創業資本的流動主要發生在境外。
根據外資風險投資基金“兩頭在外”的特點,以及近幾年人民幣升值預期和利率差的雙重因素影響,大部分外資風險投資基金愿意在國內設立人民幣基金,即外資風險投資基金通過中國境內居民的參與,設立一系列其境外離岸公司的境內外商投資子公司,作為其在境內投資的操作機構。通過這種模式,外資風險投資基金與其在境內的合作伙伴使得整個資本運作發生在境外,并且還擴大了資金的渠道,簡化了公司治理機構以及有利于退出機制的實行。然而,這種模式可能造成與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相關的境外資產或股權出售時逃避了境內外匯和稅收的監管。因此對外資風險投資基金進行適度的外匯監管是非常必要的,在引入外資設立股權投資基金時這一點同樣重要。
(二)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條款的監管
鑒于國外成熟的法律制度,國內股權投資基金的大部分投資條款都直接翻譯自國外。由于法律環境的不同,眾多國外風險投資基金所常用的投資條款卻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制下無法找到相同或相似的規定,從而使得一些項目無法獲得主管部門的審批通過。
比如,對賭條款(又稱“估值調整機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作為國外風險投資基金常用的條款之一,其定義是指投資者與被投資者在達成投資協議時,對于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進行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一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另一方則行使一種權利。這一條款被視為是一種估值調整機制,由于投資者出于投資目的或商業安排上的考慮,對于被投資者的投資往往不是一次性的,因此投資雙方可能會在投資條款中約定下一次投資的條件和規模。相應地作為對價,被投資者應當盡可能實現在投資條款中所約定的再投資條件,包括被投資者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凈利潤必須達到投資條款中的約定;若不能實現,則被投資者還應通過以事先約定的價格轉讓股權等方式補償投資者。從文字表述上來看,這類條款好比是投資雙方的對賭。
對賭協議在商業安排上看似沒有任何問題,然而,在相關法律交易文件報送有關部門審批時卻會遇到障礙。對賭協議中約定的“以象征性對價轉讓股權”的這一做法極易被主管部門理解為以不合理的價格轉讓資產。如前文所述,對賭協議本身是作為一種估值調整機制發揮著保護投資者利益的作用,避免由于投資者在投資初期對于被投資企業的估值誤差以及被投資企業未來可能發生的不確定因素影響而造成損失。因此,在實施對賭協議的過程中,尤其是被投資者未能達到約定的對賭條件的情況下,投資者必然會啟動保護機制來保護其利益免受更大的損失,即通常包括以一個事先約定的較低價格獲得更多的控股權。雖然從表面上看是投資者因被投資者未能完成對賭條件而獲得了更多的利益,然而實際上投資者卻由于被投資者未能完成對賭條件這一事實所形成的企業價值與其投資之初對企業進行的估值之間的差距而受到損失。所以,在啟動估值調整機制時投資者更多地是對已發生的損失進行補償,因此這種補償只能以事先約定的較低價格進行。由此可見,如何與國外常用的投資條款相協調是制定股權投資基金相關法律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三)外資設立人民幣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
由于外資股權投資機構“兩頭在外”規避外匯稅務監管和通過設立復雜的投資條款來保證自身利益最大化等特點,對外資參股設立人民幣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應當采取審慎的態度。從現有公開的信息來看,外資參股設立人民幣股權投資基金“將參照QFII(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模式,通過設立類似的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由外管局批準額度,允許外資股權投資機構(大多為有限合伙人)投資人民幣基金。”
人民幣股權投資基金對于募集的資金、投資收益的收回都是以人民幣作為計價和結算的標準貨幣,避免了外資股權投資基金在匯出投資收益時在外匯管制、稅收征管方面所遇到的常見問題。因為大多數私募基金總部設于香港,基金收益回饋給管理團隊、資金匯回香港,卻可能遇到換匯、征稅、法規等錯綜復雜問題。雖然大陸與香港地區在CEPA協議中已簽訂有關避免雙重征稅的內容,但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法》收緊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私募基金在匯出投資收益仍將面臨稅收征管和外匯監管方面的復雜問題。
三、結語
股權投資基金業已成為我國金融市場一個重要的融資渠道,為建設具有我國特色的金融法律體制,并結合上海建設國際金融中心的總體目標,制定股權投資基金的相關立法已經迫在眉睫。監管當局在制定股權投資基金立法和相關監管制度時應正視我國股權投資基金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制定出符合中國實際情況的法律和監管制度。
參考文獻:
[1]莊謙信.中國大陸外商投資企業之法律環境[D].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關鍵詞] 私募股權; 股權投資; 對賭協議; 制度環境; 優先股; 投資合同
李有星馮澤良: 對賭協議的中國制度環境思考
2013年7月
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近年來,私募股權投資在我國呈現出朝氣蓬勃的發展態勢。一方面,大量境外私募股權基金進入我國市場從事投資業務,取得了豐厚的回報;另一方面,國內私募股權基金經過十多年的發展,開始在相關領域嶄露頭角。與此同時,我國的制度環境也在不斷改善中。2005年股權分置改革啟動、2006年中小板市場開啟、2007年《合伙企業法》承認有限合伙等,均為私募股權基金提供了更好的投資環境。
對賭協議是私募股權投資經常使用的一種契約工具,又稱為估值調整協議(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它是投資者與融資方在達成協議時對未來不確定情況的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資方可以行使一種估值調整協議權利;如約定的條件不出現,融資方行使他的另一種權利。通常形式是,當企業業績出色時,投資者支付更多的對價;當企業經營狀況不理想時,投資者要求股權轉換、回購或者補償。因此,對賭協議實際上是期權的一種形式[1]73。盡管對賭協議在我國投資領域已得到廣泛應用,但由于缺少明確的制度保障,該投資擔保模式面臨著諸多法律風險,遭遇發展瓶頸。
一、 對賭協議產生的原因
經濟形勢的變化使投資者不得不關注影響目標公司價值的風險因素。投資者開始從法律角度在談判中加入價值保護相關的特殊條款,如對賭條款[2]67。對賭協議主要運用于創業時期的風險投資,但有時候在成熟型企業、并購以及股權分置改革中,也可能出現對賭協議的身影
例如,摩根士丹利投資蒙牛屬于創業投資,投資上海永樂電器公司則屬于成熟企業投資,凱雷投資控股徐工集團屬于并購投資,而華聯綜超的股權分置改革則屬于對賭協議在股改中的運用。。
(一) 因企業估值困難而產生對賭協議
對目標公司業績的預測是投資者估值、投資的主要依據。但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目標公司的預期業績與實際業績之間可能存在一定差距,影響估值的準確性。對賭協議產生的最初目的就是調整企業估值。
1.信息不對稱。投資者與融資方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在我國,融資企業的大股東往往兼任企業的經營者,控制企業的運作。與外部投資者相比,他們處于信息上的優勢地位。因此,融資方可能在談判過程中隱瞞部分信息,誤導投資者高估企業價值。雖然投資者在投資前會對目標公司進行法律盡職調查、財務盡職調查、管理盡職調查以及資產評估,但這些獲取信息的行動都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而且即便如此,也不能保證盡職調查中獲得的信息是完整的。對賭協議向處于信息優勢地位的融資方施加業績壓力,迫使其盡可能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資料,以免因虛假信息而對賭失敗。與復雜繁冗的盡職調查相比,簽訂對賭協議所需的成本更低,效果更好。因此,對賭協議通過簡單的權利義務分配,能夠克服融資方在融資過程中隱瞞信息的道德風險,降低投資方獲取信息的成本,減少整個融資過程的交易成本。此外,這種制度安排將同樣掌握信息優勢的管理層的利益與企業未來發展狀況綁定,迫使他們留在目標公司,保證企業的持續發展[3]16。
2.定價方法不確定。簽訂投資合同之前,投融資雙方都需要對目標企業進行估值。由于估值方法的多樣性,即使投資者進行了盡職調查,且融資方完全披露相關信息,他們也可能在企業價值的問題上存在分歧
國際上通行的價值計算方法主要包括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場法等,三類方法有各自不同的理論基礎,且還可細分為更多的計算方法。參見林金騰編著《私募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130131頁。。基于理性人假設,投資者和融資方必然會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方法進行估值。如果兩者未選擇相同的方法,則極有可能對企業的價值產生不同意見;當然,即便選擇了相同的估值方法,由于計算中某些參數帶有一定的主觀性,計算結果也會出現偏差。考慮到實際情況的復雜性,投融資雙方在企業定價問題上達成一致的可能性非常小,如果談判時雙方僵持不下,合作就可能破裂。因此,為了促進合作,實現雙方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須在投資者與融資方的企業估值之間架起一座橋梁。雙方可以約定,以未來一段時間的業績為標準,如果企業業績好于預期,則可以調整至較高的估值;如果業績低于預期,則相應地調低企業估值,這與對賭協議的形式剛好一致。因此,在對賭協議的安排之下,投融資雙方可以暫時擱置企業價值的問題,等到未來某一時間點再回過來評估企業[2]6768。
(二) 因不利的現實環境而產生對賭協議
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成熟的資本市場是私募股權投資發展的重要條件。然而,我國法律制度不健全,資本市場又以銀行為中心,沒有一個流通性較好的股市,因此兩個條件均不符合[4]9091。這樣的現實環境迫使投資者廣泛運用對賭協議保障自己的投資。
1.不利的法制環境。私募股權投資者屬于財務投資者
投資者可分為戰略投資者與財務投資者。戰略投資者是指出于戰略利益而愿意長期持股并參與公司治理的投資者;而財務投資者是指以獲利為目的,在適當時候進行套現的投資者。大部分私募股權投資者屬于后者。,買入股權的目的是適時擇機套現。因此,私募股權投資者不愿意過多參與公司的經營活動,但同時又希望公司取得良好的業績,以幫助自己實現經濟利益。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私募股權投資者喜歡設置優先股,享有公司的大部分股權但不參與投票。然而,正是在優先股這個問題上,我國的法律制度存在巨大的障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的有限責任公司是以“同股同權”為原則構建的,雖然我國《公司法》沒有明確禁止有限責任公司設置優先股,但也沒有明確承認優先股的合法性。此外,我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優先股相關的投票權、分紅權、協議回購權、股權期權等問題同樣沒有任何規定。因此,一般默認有限責任公司不能設置優先股。實踐中常見的投資模式是,投資者投入一筆資金,其中一小部分計入注冊資本并轉換成股權,其余大部分則計入資本公積金。但資本公積金一旦進入企業之后,就為所有投資者共享,不能任意支付給股東。所以在這種模式下,私募股權投資者的投資面臨巨大的風險,需要采用對賭協議來彌補制度的不足。談判過程中,私募股權投資者與原股東達成一些交易文件,附加傳統的優先股所帶有的部分權利,要求公司和原股東做出書面承諾,使部分優先權在契約責任下得以實現[4]118119。對賭協議實際上成了投資者應對不利法制環境、保護自己投資的一種契約工具。
2.不成熟的資本市場。深度流通的股票市場可以為企業提供大量的上市機會,保障財務投資者以該方式退出目標公司。過去,私募股權投資者將境外上市作為首選的退出方案
根據畢馬威(KPMG)在2008年4月的調查,我國香港地區和美國納斯達克是私募股權IPO退出的首選市場,參見KPMG,″Private Equity in China-Market Sentiment Survey,″ http:///CN/en/IssuesAndInsights/ArticlesPublications/Documents/pechinasurvey0809.pdf, 20130331。。近年來,在國內企業境外上市的問題上相關部門態度反復,規制較多,限制了這些企業和投資者的出路,部分企業轉而尋求在國內交易市場上市
2006年,國務院六部委聯合《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導致國內企業通過紅籌模式境外上市的渠道受到限制,外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傳統的退出模式變得困難。。但與美國等資本市場發達的國家或地區相比,我國股票交易市場并不活躍。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上市條件高,程序復雜,耗費時間久;地方股權交易所尚處于起步階段,許多制度還不成熟,交易混亂。在這樣的資本市場中,私募股權投資者無論投資成功還是失敗,均可能無法及時從被投資企業中退出。因此,投資者會在投資合同中設置一些條款,當約定的情況出現時,要求公司、原股東或管理層對投資者的股權進行回購。這樣,對賭協議關于股權回購方面的約定就成了投資者退出投資的替代路徑。
二、 對賭協議與法律制度的互動
我國現有的資本市場和制度環境促進了對賭協議的發展,而面對各種制度的枷鎖,投資者也在不斷創新對賭協議的形式,以應對投資中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從這個意義上講,對賭協議與我國的法律制度正在不斷的互動之中。
(一) 離岸對賭規避境內法律
過去一段時間,大多數私募股權投資者熱衷于“返程投資”的形式,即境外殼公司將資本注入境內企業,境內企業股東以境內企業的股權交換境外殼公司的股權,最后境內企業原股東成為殼公司的股東,殼公司成為境內企業的股東[5]162。這種設立離岸控股公司的投資形式有許多好處,例如避稅、方便境外上市,以及規避境內法律等。離岸公司一般設在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以及我國香港地區等,這些國家或地區屬于普通法系,有健全的商法體系和完善的投資保障機制。大量有實力的私募股權投資者均來自普通法系國家或地區,熟悉相關法律制度,因此愿意在這些地方離岸操作[4]123。
蒙牛與摩根士丹利等投資者之間的對賭就屬于成功的離岸對賭。2002年6月,摩根士丹利等投資機構在開曼群島注冊了開曼公司(China Dairy Holdings),同時通過開曼公司設立其全資子公司毛里求斯公司(China Dairy Mauritius Ltd.)。根據開曼群島的公司法,投資者將開曼公司的股份分成兩種:一股有10票投票權的A類股和一股僅1票投票權的B類股。同年9月,蒙牛乳業發起人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成立金牛公司(Jinniu Milk Industry Ltd.),其投資人、業務聯系人和雇員則注冊成立了銀牛公司(Yinniu Milk Industry Ltd.)。金牛公司和銀牛公司各以1美元/股的價格收購開曼公司A類股5 102股,摩根士丹利等投資機構出資25 973萬美元取得開曼公司B類股48 980股。此后,開曼公司利用投資機構提供的資金購買了毛里求斯公司98%的股份,再由毛里求斯公司用該筆資金購買蒙牛乳業66.7%的股份。在完成公司治理結構的設計之后,蒙牛管理層與摩根士丹利等投資機構約定,如果蒙牛乳業一年內沒有實現承諾的高速增長,則開曼公司與毛里求斯公司賬面上的剩余投資現金將由投資方完全控制,投資方將擁有蒙牛60.4%的絕對股權,并可以更換蒙牛乳業管理層;如果蒙牛管理層實現了承諾,則投資方將同意蒙牛管理層的A類股以1拆10的比例無償換取B類股
第一輪對賭成功后,蒙牛與摩根士丹利等投資機構又進行了第二輪對賭,本文不再介紹。參見鄒菁《私募股權基金的募集與運作》,(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25127頁。。開曼公司的股權設置使投資者可以取得目標公司大部分的股權,卻不實際控制公司,這一股權安排是后來雙方對賭的基礎。但在我國公司法的框架下,這種股權設置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因此,投資者大多偏愛“返程投資”,在允許優先股的國家或地區設立離岸公司進行對賭。
2005年10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境內居民可以通過境外融資平臺在國際資本市場進行融資活動。該通知曾一度被理解為國家對相關投資活動管制的放開。但2006年8月,國務院六部委出臺《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規定境內企業設立離岸公司并返程投資的,需報商務部審批;此類公司境外上市的,需經我國證監會批準。2008年8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又出臺《關于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要求外資私募股權基金在華投資需根據單個項目走報批程序,獲得審批后才能結匯。這些規制措施導致離岸操作的效率受到影響,限制了此類投資活動的發展。
(二) 增加對賭主體,保障投資安全
對賭協議的主體為融資方和投資方。其中,融資方的構成比較復雜,可以包括目標企業、原股東以及管理層等。在我國,融資的民營企業大股東一般兼任經營者,因此他們在與投資者簽訂對賭協議時,可以以自己的股權為籌碼進行對賭[6]134。現實中一些創業者自身的經濟實力非常薄弱,卻對風險投資趨之若鶩,盲目引入投資,導致對賭失敗后無法支付巨額補償;甚至有一些創業者在引入投資后立即套現退出,給投資者造成巨大損失。因此,風險投資者往往傾向于將盡可能多的主體納入到對賭機制中來,以約束融資方的行為,防止原股東和管理層的道德風險。
2007年,江蘇海富公司與甘肅世恒公司、世恒公司的唯一股東香港迪亞公司、迪亞公司實際控制人陸某共同簽訂了一份《增資協議書》。協議第7條第2項約定:眾星公司(即世恒公司)2008年凈利潤不低于3 000萬元人民幣。如果眾星公司2008年實際凈利潤完不成3 000萬元,海富公司有權要求眾星公司予以補償,如果眾星公司未能履行補償義務,海富公司有權要求迪亞公司履行補償義務。補償金額=(1-2008年實際凈利潤/3 000萬元)×本次投資金額。該對賭協議為目標公司及其原股東均設定了契約責任。2008年,世恒公司實際凈利潤總額僅為26 858.13元,遠低于《增資協議書》設定的目標。海富公司遂向法院提訟,將世恒公司、迪亞公司以及陸某列為共同被告。這種增設對賭主體的做法并沒有得到法院的認同。一審和二審中,該案對賭協議均被判無效,直到201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時才部分認同對賭協議的效力。最高院判決認為,《增資協議書》第7條第2項中約定的補償使海富公司的投資可以取得相對固定的受益,該收益脫離了世恒公司的經營業績,損害了公司和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該部分條款無效。但《增資協議書》中,迪亞公司對海富公司的補償承諾并不損害公司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1號民事判決書。。即最高院肯定了投資者與目標公司原股東之間對賭的法律效力,但是否定了目標公司自己參與對賭的合法性
由于判決書缺乏詳細的說理,目前尚不能肯定股東與公司之間所有對賭協議均無效,還是僅就本案的情形來講為無效。本案被稱為“對賭協議無效”第一案,對整個私募股權投資行業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投資者試圖通過協議無限擴展對賭主體的做法,同樣遇到了法律障礙。
(三) 對賭協議的法律保障有待提升
私募股權投資尤其是風險投資,是高風險高收益的行業,其在世界范圍內的失敗率在30%以上。如果沒有能夠承受如此高風險的法律制度保障,這類投資就無法生存和發展。然而我國歷來并不具備高風險高收益的商業文化,法律制度對風險投資的接納能力也非常有限。計劃經濟時期,國家通過其控制的國有銀行和國有企業吸收風險并降低不確定性。改革開放以后,在企業層面,經營者對風險自擔認識不足;法律與政策層面,規制措施并不鼓勵風險偏好者[7]269。
成文法律制度方面,2005年的《公司法》、2006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做出了一些調整,提高了我國法律制度對高風險的容忍度
調整措施主要表現在降低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要求、增加出資方式、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引入有限合伙企業等。,但整體而言,現有商事法律制度對風險的接納仍然存在不足。例如,《公司法》沒有承認有限責任公司優先股制度,導致對賭機制無法展開;國家對私募股權投資規制較多,影響其運作效率。根據畢馬威在2008年的調查,52%的私募股權投資者認為監管發展(regulatory development)是私募股權投資行業面臨的主要障礙
參見KPMG,″Private Equity in China-Market Sentiment Survey,″ http:///CN/en/IssuesAndInsights/ArticlesPublications/Documents/pechinasurvey0809.pdf, 20130331。。
非成文制度方面,法官對爭議問題做出裁決,其判決效果甚至可以等同于強制性規范,因而具有重要指導意義。但我國一直固守企業使用他人資金“非股即借”的法律邏輯,即投資者提供資金給公司企業使用,要么是投資入股成為股東,享有股東權益;要么是借款給公司企業成為債權人而享有要求債務人還本付息的權利。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往往先對合同進行定性,然后根據合同性質判斷合同中各類條款的有效性,以“名為投資、實為借貸”、“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等方式,否認“投資合同”的效力,實際否認通過契約安排的對賭方式[8]198。這種邏輯違背了私法領域意思自治的原則,不利于風險投資、股權投資者的權益保護,也說明我國在對賭協議的法律保障上有提升空間。
三、 對賭協議制度供給的建議
現實制度束縛了對賭協議的運用,影響到私募股權投資在我國的發展。在完善對賭協議的制度供給時,應當注意提供更靈活、更符合商業習慣的法律制度。公司法角度可以確立類別股制度,合同法適用方面應當盡可能尊重商業判斷,此外還可以引導行業協會制定示范合同,為投融資雙方提供指引。
(一) 完善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是我國商法中最重要的部門法之一,完善的公司法制度對良好商業環境的構建起著根本性作用。盡管我國《公司法》于2005年修訂之后在風險控制上有所放松,但與普通法系國家或地區相比仍存在差距。最突出的是我國《公司法》沒有對有限責任公司能否設置優先股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優先股是對賭協議的基礎,在沒有優先股制度的情況下,投資者只好將溢價投資計入資本公積金,結果投入了巨額資金卻只能聽由公司管理層肆意揮霍,始終不能控制公司或退出公司。如果法律允許優先股,則投融資雙方可以約定優先股在一定條件下轉化為普通股,一旦管理層未盡職履行義務,投資者可以控制公司并更換管理層。關于優先股的最大爭議是“同股同價”,但在類別股制度下,優先股股東的權利和普通股股東的權利是不同的,即使以不同的價格購買,也不違反“同股同價”原則[9]577。實踐中,不少投資者在離岸公司設置優先股,并沒有出現什么問題。因此可以說,有限責任公司設置優先股的理論和實踐障礙已被掃除。
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來自創新,相對寬松的制度環境可以減少束縛、鼓勵創新。類別股制度為投融資雙方提供了更多的選擇余地,迎合不同類型投資者的風險偏好,方便投融資雙方設置對賭條款,進而有利于商業發展[10]8182。實際上,2005年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15條就已經對創業投資企業的優先股有所放開,只是表述上采用了“準股權”的說法
《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15條規定:經與被投資企業簽訂投資協議,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股權和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等準股權方式對未上市企業進行投資。。《公司法》完全沒有必要在優先股問題上繼續束縛有限責任公司。完善公司法制度,可以建立類別股制度,明確允許有限責任公司依法創設不同類型的優先股,在董監事選任、否決權等方面對優先股做特殊規定,并且允許目標公司與投資者約定在一定條件下協議回購股權。
(二) 對投資合同的特殊保護
從合同法適用的角度,對賭協議是一種射幸合同,適用合同法規則,因此許多學者都從民法的思維出發論證對賭協議的合法性
一些學者基于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內容是否合法、是否違背公序良俗、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否符合等價有償等因素,判斷對賭協議的合法性。也有學者指出,射幸合同不能從等價有償的角度去衡量其公平性,參見崔建遠《合同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33頁。。應當注意的是,對賭協議不是一般的民事合同,而是需要特殊規則予以規范的投資類合同。典型的投資合同是投資者將資金投入普通企業并期望完全依賴投入企業、發起人股東或者其他人的努力而獲得利潤或約定回報利益[11]316317。在這種合同的履行中,投資方一旦完成資金的交付義務就成為純粹的權利人,期待著約定利益或利潤的實現,因而投資合同是一種獲取權益的證書。在美國,符合一定條件的“投資合同”屬于“證券”的范疇,必須向證券和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注冊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v.W.J.Howey Co., 328 U.S. 293 (1946).。照搬美國模式不一定符合我國的國情,但至少可以說明,投資領域的合同應當得到法律的特殊關照。對賭協議中,雖然投融資雙方指向的利益是共同的,但私募股權投資者通常不參與企業經營,能否獲利只能取決于融資方的努力程度,這里恰恰存在著道德風險。如果企業管理層在融資后急于套現而非努力經營企業,則投資者將面臨嚴重損失。因此,在衡量當事人的利益時,應當充分考慮企業引入投資的背景環境,通過合理的權利義務分配來約束投融資雙方。
引入風險投資的企業往往處在一個“跳躍點”上,它急需一筆資金,如果該企業成功實現了目標,該筆資金相對企業價值來說只是一個較小的數額[12]26。企業到底價值如何、是否值得投資,需要投資者綜合復雜的商業因素,依靠敏銳的眼光和專業的知識去判斷。法官如果在事后基于合同文本約定的事項就對合同標的的價值做出判斷,可能并不符合商業環境中的實際情況。在投資領域,風險越大,收益也越大。對賭協議涉及的投資的實際價值應該根據以下公式進行判斷:實際投資價值=投入資金×風險+其他付出
根據該公式,投資標的的風險越大,實際投資價值越大。同時,投資者為目標公司提供的其他支持,如重組指導、商業機會等,都應當計算在內。。法官應當綜合考察影響投資決策的因素,將自己置身于復雜多變的商業環境中,結合商業習慣衡量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三) 制定風險投資示范合同
針對風險投資市場信息不對稱、高風險、高不確定性等特點,美國創業風險投資協會(National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組織大批專家起草了一整套的創業風險投資示范合同
參見http:///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8&Itemid=136,2013年3月31日。。這種標準化合同可以為投融資雙方提供參考,降低投資談判過程中的交易成本,控制法律風險,減少糾紛發生的概率。盡管對賭協議是根據個案進行設計的,在許多情況下無法提供統一的模板,但其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依然可以通過示范合同明確[13]178。美國投資條款清單的示范文本羅列了許多投資必備的條款,包括反攤薄條款、強制轉換條款、回購權條款等。通過這些條款,合同起草者至少可以在某些有關股權設置的法律問題上得到指引。同時,示范合同并不是封閉的,針對不同的投資項目,投融資雙方還可以在示范文本的基礎上設計出新的合同條款。
提供示范合同帶有正外部性,具備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屬于公共產品,私人不愿意生產。為此,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由行業協會制定這樣一套示范合同。目前我國私募股權投資行業雖然發展迅速,但缺乏強有力的行業協會引導
我國私募基金行業協會的成立時間較晚,2011年3月21日成立的深圳市私募基金協會是我國第一家以“私募基金”命名的行業協會,協會的行業引導作用有待加強。。建議由政府主管部門牽頭,加強私募股權投資領域行業協會的建設,引導協會制定投資示范合同,供行業內部參考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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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市場經歷“冰火兩重天”,市場中募資及投資活動大幅增長,創下歷史新高,但退出數量及回報水平開始走低,拉響警報。
展望2012,清科研究中心從行業監管、募、投、管、退五個方面對PE市場2012年發展趨勢進行分析,認為2012年應是中國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的“生死攸關”之年,行業監管力度加強,對市場中機構,尤其是本土機構影響較大。此外,年內募資難度加大,投資估值回落,同時增速將有所放緩,退出方式更多樣化……但機構或可借此機會修正自身快速發展下忽視的規范運作問題,也應更加注重長期發展規劃及團隊文化建設,為走得更長遠夯實基礎。
監管收緊。PE清理“原罪”
從國家層面來看,隨著發改委下發一系列關于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文件并召開會議解讀相關規定,可以看出2012年PE行業監管要求收緊、工作細化已經成為必然趨勢,其中部分規定對投資機構將產生較大影響。
例如,設立“殼公司”規避有限合伙人數量規定、降低單個投資人投資門檻等都是近年來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市場中的常見做法,一旦明確不符合監管要求,將對機構備案工作造成障礙。清科預計,這將迫使部分投資機構開始著手對自身“原罪”進行清理,并在日后的運作中避免此類不合規操作。
與此同時,各地區也將開始對地區內PE基金進行整頓。天津近年來注冊PE基金數量激增,但也出現了非法募資等違規操作的情況。就此,當地相關部門著手整頓,成為國內首個開始肅清不規范PE基金的地區。此后,也有其它地區悄然啟動了對地區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摸底工作。預計2012年這股針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清查、整肅將擴大至全國范圍。
募資“沒有那么容易”
2011年有眾多知名成熟PE機構提前備糧,多支大型基金募集到位,這些資金將成為支持這些機構度過此輪行業洗牌的重要籌碼。清科認為,在行業競爭加劇,一輪洗牌將至的大環境下,市場中的機構仍需繼續募集資金準備“過冬”。
但是,由于2011年央行三度加息、六度上調存款準備金率,市場中流動性收緊,對于沒有能夠在2011年完成募集的新基金、中小型基金來說,2012年的募資工作將會十分困難。
2012年市場中仍將積極募資,但由于募資難度加劇,新募基金數量和金額增速將較2011年有所放緩。同時,市場中也將出現基金后續資金無法到位導致“青黃不接”、后續投資無法推進的情況。
與此同時,2012年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人結構也將發生變化。由于發改委提出了合格投資人投資門檻以及打通并計算合格投資者總數的要求,基金中來自分散的富有家族及個人的資金占比將有所減少,相比之下,可投資本量較大的機構投資人——例如社保基金、政府引導基金、政府背景的投資公司、保險資金以及FOFs等將成為基金的主要募集對象。
此外,為增強自身競爭力,開拓新的利潤增長點,2012年將有更多私募股權投資機構開始拓寬基金類型以及業務領域。亮點之一當屬私募房地產基金,房地產企業的資金缺口為私募房地產投資基金提供了良好的投資機會,2012年此類基金將顯著增多;同時,探索二級市場投資機遇也將成為部分成熟投資機構的重要發展戰略,目前清科研究中心觀測到年內二級市場基金募集工作已經開始提速。此外,2012年值得關注的多元化基金類別還有并購基金、夾層基金、對>中基金以及定增基金等。
新農業、文化產業將成“新寵”
投資方面,PE機構經歷了2011年的投資估值升高以及IPO阻力加劇,同時面臨著募資困境,在2012年的投資料將更為謹慎,投資節奏也將有所放緩,市場中的投資估值會明顯回落。
從行業來看,機構投資方向與政策走向密切相關。當前,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穩步推進,其中的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汽車、新一代信息技術等行業的投資料將在2012年持續升溫;國家提出將推動文化產業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性產業,文化創意產業投資順勢而起;聚焦農業的中央一號文下發在即,資本對新農業關注度有所加強。
同時,總理在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鼓勵、引導和規范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預計也將帶動金融行業投資持續攀升。另外,在房地產調控重拳頻出、房企亟需開拓募資渠道的背景下,私募房地產投資也將進一步提速。相比之下,前兩年備受投資機構熱捧的互聯網以及清潔技術行業料將在2012年有所降溫。
并購、股權轉讓退出增多
從以往中國私募股權市場中的退出活動來看,IPO一直是PE機構的主要退出方式,其投資回報水平也普遍高于其他退出方式。然而,從當前市場環境來看,境內IPO審核日漸趨緊,過會率走低,二級市場持續疲軟,境外中概股屢受沖擊,上市窗口何時再開尚不明朗,IPO退出阻力不言而喻。
清科研究中心認為,2012年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市場中“IPO為上”的觀念將有所轉變。臨近退出期的PE基金管理機構需要考慮和平衡,是選擇等待適當的上市時機、寄望于企業上市后獲取更高賬面回報倍數,還是考慮時間成本,選擇“見好就收”,以其他方式提早退出,返還投資人收益,保障較好的內部收益率。
清科認為,年內會有更多基金選擇通過并購及股權轉讓方式退出,中國PE市場中的退出活動將呈多樣化發展。從2011年數據來看,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市場發生并購退出7筆,較2010年的2筆上漲250.0%,股權轉讓退出5筆,與2010年持平。預計2012年此類退出案例數量將大幅上漲。
增值服務成核心競爭力之一
除資金規模增長與業務領域的拓寬外,PE機構日漸重視自身軟實力的培養,投資后為企業提供的增值服務成為機構核心競爭力之一。繼設立專職投后管理團隊成為趨勢后,機構內部職能將進一步細化,開始有更多機構設立專職投資人關系管理以及研究部門。
事實上,從上市受阻到與S舜元重組分手,再到借殼銀潤投資遭稽查,晨光稀土的A股之路屢現波折。
晨光稀土來自稀土之鄉贛州,系黃平、羅潔夫婦二人于2003年11月成立,注冊資本316萬元。
2010年黃平夫婦開始介入資本運作。然而,當時過于自信讓黃平夫婦做了略顯錯誤的決定,那便是與第三大股東包鋼稀土簽訂的對賭協議。為此,黃平夫婦必須趕在協議到期前使晨光稀土成功上市,而晨光稀土久久不能上市也讓此前入股的PE大鱷們乘興而來,卻久久不能興盡而歸。而為了達成與銀潤投資的重組,避過對賭協議,晨光稀土不惜壓低資產評估值。
無奈的對賭協議
2010年8月,包鋼稀土與晨光有限(晨光稀土前身)及其全體股東簽署了《增資擴股協議》,2010年8月9日,晨光有限股東會決議同意包鋼稀土以貨幣資金對公司增資6934萬元,占公司9.25%的股權,價格為每元注冊資本13.07元。
包鋼稀土此番入股其實“醉翁之意不在酒”,包鋼稀土看上的是晨光稀土旗下核心資產全南新資源稀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南新資源”)。
包鋼稀土當時公告稱,全南新資源擁有設計能力為5000噸的全分離產品生產線,2009年實現主營收入5623萬元,凈利潤288.7萬元(未經審計)。經評估(2010年5月31日為基準日),全南新資源凈資產為1.6億元。包鋼稀土成為第一大股東至少需持股30%,以增資方式推算需6934萬元。考慮到晨光稀土正籌劃上市,遂約定,公司原計劃持有的全南新資源30%股權置換為晨光稀土股份,6934萬元出資款折股9.25%,成為晨光稀土第三大股東。
此外,雙方還簽訂有一項對賭協議,約定如果晨光稀土3年內未上市,包鋼稀土全部投資將按原計劃以增資方式持有全南新資源30%股權,成為其相對控股股東;若因小股東股權更迭等原因造成包鋼稀土持有的30%股權無法達成控股,晨光稀土及其股東則協助包鋼稀土通過適當方式增持,以確保其對全南新資源的相對控股地位。
這意味著,2013年8月底之前,如果晨光稀土未上市,包鋼稀土將成為全南新資源的相對控股股東。不過,晨光稀土借殼銀潤投資的公告于2013年8月底適時。
全南新資源成立于2007年,是一家集稀土分離、高純制取、科研開發、深加工為一體的稀土加工企業,股東包括晨光稀土、羅地亞集團和部分個人股東等。如果失去對全南新能源的控制權,便意味著晨光稀土將失去對全南新能源稀土資源的控制,這將對晨光稀土未來的整合資源造成重大障礙。
PE陣容豪華收益低
從2010年到2012年4月間,晨光稀進行過接近20次的增資和股權轉讓,其注冊資本由4014萬元升至3.6億元。
在這期間共有4家PE進入,分別為紅石創投、虔盛創投、偉創富通、宏騰投資,各自持股總成本分別為7350萬元、2550萬元、1040萬元、1080萬元。截至公告日,紅石創投持股數為4500萬股,持股比例為12.50%;虔盛創投持有1598萬股,占比4.44%;偉創富通持有720萬股,占比2%;宏騰投資持有1080萬股,占比3%。
其中持股最多的紅石創投頗引人注目。紅石創投的合伙人包括上海永礦股權投資、浙江匯銀創投、上海聯創永津股權投資、天津賽富創業投資基金、浙江美林創投等。其中,史玉柱旗下的巨人投資和盧志強控股的泛海集團都是天津賽富創業投資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上海聯創永津和杭州聯創永津系上海永宣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上海永宣”)旗下基金,上海永宣的前身是誕生于1999年的上海聯創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它的原始股東分別是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中國科學院科技促進經濟基金委員會。
但如此豪華陣容的PE在此番投資中的收益并不高,按晨光稀土此次借殼的預估值計算,除了宏騰投資,其他PE在3年的收益率均不足150%,對于PE來說,這一收益率并不算高。
為成功借殼調低估值
經歷5個多月的停牌,晨光稀土與銀潤投資的資產重組揭開了面紗。
去年8月28日,銀潤投資重組公告稱,銀潤投資擬以除海發大廈一期相關資產及負債以外的全部資產及負債,與晨光稀土100%股份進行等值資產置換。銀潤投資擬置出資產預估值約為2.06億元,擬注入資產預估值約為13.11億元,兩者資產價值差額11.05億元將通過發行股份補足。受此公告影響,2013年8月28日復牌的銀潤投資一連創下10個漲停板。
在這之前,晨光稀土曾于2012年借殼S*ST天發(最終被否),當時擬注入S*ST天發的晨光稀土100%股份的賬面凈資產為8.34億元,評估值33.4億元。相比一年前的估值,晨光稀土的估值(13.11億元)已跌去大半,這一年間其估值為何下降如此之快?
然而,Pre-IPO投資的魔力是短暫的。自2012年9月起,中國大陸A股市場的IPO窗口關閉。證監會要求券商對其保薦企業進行“自我審查”,在限定時間內提交自查報告,這也是近年來證監會采取的最為嚴厲的措施。目前,已有166家企業撤回了上市申請,但仍有600多家公司在排隊等待上市。更重要的是,隨著經濟增速的放緩,A股市場顯現出疲軟,投資者對IPO的狂熱顯著降溫,對于市場的信心可能需要更長時間才能恢復。2013年1 季度,Pre-IPO投資的平均退出回報率預計僅為2-3倍。美國與中國香港市場的情況也許不盡相同,但鑒于美國市場對曾經一度享有估值優勢的中國概念股的熱情已經降至冰點,而中國香港市場的估值則更加嚴格,似乎海外市場也已經機會寥寥。乏善可陳的基本面、差強人意的股市表現、趨于嚴格的IPO審查力度以及種種關于自身合規性缺陷的隱憂可能將迫使更多公司放棄上市計劃。盡管如此,擬上市企業的供給仍然非常充足。統計數據顯示,市場上大約有7500項未完成退出的股權投資項目,加之前述的600多家正在排隊的公司,以目前證監會處理上市申請的速度,10年也未必能夠完全消化。
誠然,Pre-IPO投資是私募股權投資的一個主要形式,但在中國卻遭到過度使用,這與中國經濟不勝枚舉的過度投資非常相似。Pre-IPO的“神話”恐怕已接近尾聲。
考慮到單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最長生存期限為5年投資期+5年退出期(中國的大多數情況是5+2),上述事實似乎暗示著,中國的私募股權投資市場將在未來幾年陷入停滯。但私募股權投資在中國的社會和經濟上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這將是一個多方共輸的結果。貝恩公司和歐洲商會的研究顯示,中國的私募股權投資在創造就業、增加收入、鼓勵公司研發、提振財務表現、改善公司治理、增加稅收甚至促進中國政府的“西部大開發”戰略方面均有貢獻。
然而,私募股權投資最寶貴且最直接的貢獻是架起了中小型企業與資本市場之間的橋梁,為中小企業,也就是中國經濟活力的支柱提供了資金。中國的中小型企業面臨著較為艱難的信貸環境,大多數貸款流向國有企業、大型公司或上市公司。也許有人會認為,政府有責任利用行政力量改變該借貸傾向,但事實上,解決方法要復雜得多。貸款流向國有企業的主要原因是,國有企業的信貸風險較低。那么,為什么銀行家們要拿銀行資本及其職業生涯冒險去向中小型企業提供貸款呢?通過一項政令也許很快就能解決這個問題,但建立一個健全的、多層次的、市場化的銀行體系和債務市場可能需要幾代人的時間,如此該項政令方能具有實際意義。短期來看,私募股權基金存在的意義依然至關重要,因為中小企業與資本市場之間的鴻溝依然存在,況且數千家私募股權基金這些年來培養的大批人力資產若是一朝轉業,無疑是一個遺憾。但更重要的是,私募股權投資行業必須適應新的環境,IPO將不再是唯一的、快捷且有效的退出通道,取而代之的是新的、多元化的投資模式。
并購理所應當地成為選擇之一。從法律角度來看,并購始終是可行的選擇,但事實卻是企業家不愿意出售,因為通過IPO,他們可以在不喪失企業控制權的情況下一躍成為億萬富翁。倘若IPO窗口在未來幾個月沒有如期打開,抑或投資者依然沒有認購新股的興趣,那么,也許越來越多的企業家會開始接受這樣的交易。然而我們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中國債務市場的成熟度尚不足以為巨型杠桿并購提供債務融資,并購市場不會一夜爆發。盡管如此,我們仍可以期待為數不多的、絕頂聰明并富有創新精神的銀行家們嘗試去突破局限,獨辟蹊徑。中國的并購市場正在穩步發展,并且已經出現了一些具有創新精神的交易。
談到并購,“收購并建設”策略是一個非常值得關注的領域。眾所周知,業務相關聯的數個企業的價值加總可能小于將其合并為一個整體的價值,“收購并建設”投資者正是基于這樣的邏輯,收購一家在細分市場的龍頭作為平臺公司,并謹慎地在此基礎上進行進一步的相關業務的收購。投資者會與精心挑選的平臺公司核心管理團隊共同努力,旨在創造規模優勢,改善經營業績以實現增值。如果將每一個后續收購標的比作珍珠,這類似于串起 “一串珍珠”,每一顆“珍珠”需要嚴絲合縫地嵌入平臺公司。這是美國市場頗為流行的策略,2009年-2011年間,美國并購市場將近45%的交易是基于平臺公司的后續性投資。
“收購并建設”策略的一大優勢是后續性投資通常風險較小,基金管理人和平臺公司管理層熟悉業務,將更容易進行整合并發揮協同效應,這是真正的價值創造。這一策略在美國很流行,但在中國卻面臨一些障礙。值得關注的是來自地方行政或政治方面的壓力。平臺公司后續收購通常意味著深度整合,從而導致重組、裁員甚至關閉某些工廠可能受到阻撓。與西方國家的情況不同,他們的阻力通常來自工會,而中國公司則與地方政府有著更緊密的聯系,當地的社會穩定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盡管“收購并建設”投資經過努力有希望得到令人滿意的結果,甚至使后續投資標的成為更大更強的公司,但過程卻相對艱難,尤其是在早期階段。因此,有志于采取該策略的基金必須擁有必要的技能和精心制定的策略,方能促成交易的成功。
當然,這不是什么“官方”觀點,但我在與不同類型的投資者接觸后形成了這樣的看法。
1.擁有成長型股權基金的典型早期風司比如,紅杉(Sequoia)、Accel、General Catalyst、Redpoint和DFJ等等。他們通常會用新的團隊設立新的基金,專注于投資后期公司。據我所知,他們提供的資金從1,500萬至1億美元不等,他們整體而言對估值相當敏感。他們通常想獲得一個董事會席位,他們的知識、關系網和出身背景也確實可以增加很多價值——紅杉曾經領投HubSpot最新一輪融資,歷來在這方面出手不凡。
2.后期風投基金比如,Meritech、Adams Street、August、Norwest、 Tenaya、Questmark、SAP和DAG,等等。這些基金只做后期股權投資,據我所知,他們提供的資金在1,000萬美元至4,000萬美元之間。我認為,他們在估值方面沒有傳統的早期投資人那么敏感。他們通常在參與公司管理方面會保持一點距離,獲得董事會觀察員席位——他們似乎總是追隨一流的早期投資者,依賴他們的建議和關系網。
3.大手筆的后期風投基金GA、TCV等等,似乎只做后期股權投資,投資金額在4,000萬美元以上。我認為它們對估值相對敏感。但請注意,我的樣本規模較小。看起來他們想獲得董事會席位,參與企業管理——而且,他們可以提供很多價值。
4.私募股權基金TA、Summit等等,我對這些公司了解最少,但我的感覺是他們做后期投資,而且提供“大筆”資金。他們似乎熱衷于全盤收購現有投資者的股權,注入一些經營資金以及提高負債。這種做法或許不錯,但對于一家已經有很多風投資金的公司而言就很難奏效。我的感覺是,他們希望參與公司管理,能提供很多價值。
5.公眾基金這一撥人是富達(Fidelity)、T. Rowe、Janus、Cross Creek/Wasatch、Altimeter、Tiger和摩根士丹利(Morgan Stanley)這樣的投資者。他們依靠公眾股權基金投資,單筆投資資金似乎1,000萬美元以上,對估值略不敏感(我們稍后將討論原因)。他們是財務投資者,不想過度介入,也就是說大多數情況下,不會要求獲得董事席位或觀察員席位。
公眾投資者投資私營公司的驚人價值
我們選擇了公眾基金——上述第五類——而非私募基金,是有三大原因。這三大原因對我們意義非凡,但對貴公司也許毫無意義。
1.一家公司上市后,公眾投資者傾向于增持這家公司的股票,而私募投資者往往會賣出原來所持股票。風投基金的激勵體系就是這樣,在所投資公司IPO后一個合理時間段后,他們將賣出股票,將利潤分配給投資者。我的感覺是,IPO與風投投資者售股之間的時間差長短不一。公司狀況越好,他們繼續持有的可能性越大。不過,我覺得傳統風投在公開市場上買入更多股票的情形相當罕見。需要指出的一點是,賣出與否并不是最重要的。
2.公眾投資者可以“重復利用”自己的資本,而大多數風投基金不能簡單地這么做。奇怪吧?如果富達通過投資貴公司在一年半的時間里獲得了70%的回報,他們會相當高興——他們可以轉手,將這些錢再投資于其他股票。如果Accel的投資在一年半的時間里獲得了70%的回報,他們會相當不高興——他們得將這70%返還給投資者,根本不能再投資。要算過這個帳來,風投基金的投資需要獲得3倍的回報。那又怎樣?這意味著后期投資者在融資交易中可能給你較低的估值和更多“架構”(即參與度),希望達到更高的投資回報水平,而公共投資者可能更加靈活。
3.我們對我們的董事會總體很滿意,不準備尋找新董事或新觀察員。現在,我們再來說說HubSpot。每家公司都不一樣。比方說,你是一家經營不錯的旅行科技公司,但需要在董事會中獲得一些幫助,用一些風投大腕和關系人來提升團隊、領域專長,或許還需要一些資金全盤收購現有投資者的股票和他們的董事會席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你不與General Catalyst或紅杉這樣的公司合作,那你就是瘋了。
普遍使用“架構”,令人吃驚
在我們公司的A輪至D輪融資中從未出現過“架構”概念。實際上,當一位潛在的E輪投資者問我:“你接受‘架構'嗎?”我確實被問住了,我根本不知道這是什么,但也不想被視為一位完完全全的新手。因此,我回答說,“我得問問董事會才能回復你。”這還是一句好回答。
“架構”這個時髦詞指的是設立一些優先條款,用于提高新投資者的投資回報或限制新投資者的損失。我在前邊提到過,私募投資者通常需要在后期投資交易上獲得三倍的投資回報,而且他們很怕如果投資一家公司,6個月后就能加價75%賣出。對于能重復投資這些資金的人,這是一個很好的結果;對于風投可不是這樣。為了避免這樣的風險,他們會要求參與優先股投資,為他們的投資設定回報底限,比如兩倍。鑒于風投的激勵機制,這很有意義,但優先股是一種不同的股權類型,凌駕于其他任何股權之上,需要相當仔細的研究。優先股有很多特點,在彌補估值分歧時也很有效,但可能有些難以理解。因此,我推薦投資者深入挖掘,建立演進模式。
風投采用的另一類架構是禁止IPO或售股價格低于兩倍回報(或類似這樣的條件)。鑒于風投與有限合伙人之間的合同架構,這樣的限制對風投很有意義,對貴公司或許也有意義——但在此之前,需要瞪大眼仔細看。
驚人理性的定價
在我們的早期融資階段,最初的報價差別很大;但在夾層融資階段,報價已經很接近。有一些公開的數據可以比較: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近期收購的估值。報價討論似乎比早期融資交易時更“現實”。
我在這里的建議是,看看你所在行業的上市公司,當他們還是貴公司的規模時,他們在什么位置。我們做了一張包括所有“軟件即服務”(SaaS)上市公司的圖,顯現從早期到現在的收入和增長曲線。這個工具在我們討論時很有用,特別是我們(增長率85%)與其他增長率25%的公司進行比較時。
估值對于并購交易的意外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