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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向知識產權專門法擴展應受限制。《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的適用對知識產權保護具有補充作用,但一般條款的適用不能介入于知識產權法明確保護的領域,更不能侵入知識產權法明確放棄保護的部分,否則會犧牲掉知識產權法立法平衡。知識產權法律規定本身不周延或者因立法滯后性沒有規定時,才可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提供補充調整,但是否適用一般條款還需要進行正當性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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