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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審判或仲裁實務存在以通知為前置條件、否定職權解除的逆向理解、以判決解除為必要、以審查確認為要件等四種差異化的裁判進路。在遵從合同解除法律規范和維護當事人民事權利的雙重價值取向前提下,根據以審查確認為要件及以通知為前置觀點的要求,提出合同解除仲裁程序或一審程序在實務中的四種合理裁判進路,確立以通知解除方式為裁判基本導向,并將合同解除之訴界定為確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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