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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釋[2018]2號第2條的正確適用以明確日常家事權的性質及權利行使的范圍為前提。日常家事權雖名為權,但實質是一種代表權。夫或妻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圍內的行為應視同夫或妻代表婚姻生活共同體的行為。代表說不僅解決了日常家事權自身的理論障礙,而且實現了日常家事權與相關制度的兼容。對于日常家事的范圍,應堅持主觀判斷法,要以個別家庭之表現的生活程度為標準決定權利行使的范圍。只有這樣,配偶雙方及第三人的利益才能得到妥善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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