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刊物 生活雜志 SCI期刊 文秘服務 出版社 登錄/注冊 購物車(0) 400-838-9662
摘要:弱人工智能時代下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形式上和實質上都具備了著作權法中對“作品”的要求,應賦予其在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排他性保護。刑法規(guī)定著作權犯罪主要保護的是著作財產權。在將相關自然人作為人工智能生成物所承載的著作財產權主體的基礎上,對行為人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著作權犯罪行為給予刑罰處罰具有合理性,也符合刑法規(guī)定著作權犯罪的立法目的。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
投稿咨詢 文秘咨詢
主管單位:中國法學會;主辦單位:《民主與法制》社
一對一咨詢服務、簡單快捷、省時省力
直郵到家、實時跟蹤、更安全更省心
去除中間環(huán)節(jié)享受低價,物流進度實時通知
正版雜志,匹配度高、性價比高、成功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