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框架下,環?;砻鈽藴实慕嫴坏w現了具有可持續性發展特征的社會公共利益,而且有機契合我國綠色發展戰略的要求。但是,由于我國現行環?;砻鈽藴嗜狈毣c明晰化特征,因而政策制定機關在具體實施這一標準時,可能通過濫用該標準的方式掩蓋抽象行政壟斷行為的違法本質,從而妨礙全國統一市場的建立,維護本機關狹隘的本位利益。為了防范與避免這一潛在危險,我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機關有必要厘清我國現行環?;砻鈽藴实幕緲嬙?明晰該標準所涉及的環境概念的內涵與外延,并借鑒域外先進模式進一步修正與優化該標準的具體內容與實施機制,增強該標準參考指標的可量化性與可證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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