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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聘任制背景下臺灣地區公立大學教師司法救濟權經歷了較為曲折的實踐演進之路。自"大法官"釋字第462號后,教師司法救濟路徑逐漸從民事訴訟全面轉向行政訴訟。在"公教合一"觀念下,受特別權力關系理論影響,教師司法救濟范圍起初較為局限。但經"大法官"釋字第736號后,教師獲得了全面的司法救濟請求權。為了平衡對教師權利的救濟與對大學自治的尊重,在司法救濟強度上,法院始終堅持正當程序原則與學術遵從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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