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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國現有單位犯罪理論不能有效控制單位犯罪的前提下,我國應當引進企業合規計劃,用"規制了的自制"模式對我國單位犯罪理論進行重構。舊過失論由于不能起到預防單位犯罪的作用,應當拋棄,進而采用新過失論將合規計劃納入犯罪構成的違法性判斷和有責性判斷之中,使其成為單位犯罪的責任減免事由,甚至是違法阻卻事由;單罰制不符合單位犯罪的歸責基礎,應當否定;應當制定具有中國特色的組織量刑指南,為合規計劃提供實際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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