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晚近投資條約在序言、實體和程序等條款上確認與維護規制權逐漸成為一種普遍做法。投資條約中的規制權是國家主權在國際投資法領域的一種表達,是一國對外國投資進行規制的一般權利,而對規制權的限制只是一種例外。南北國家在晚近投資條約中所表達之規制權的目的有些不同;不過,它們的共同目的不是為了倒退至投資保護主義,而是為了糾正投資條約仲裁造成的國際經濟秩序的一種非正常狀態。為此,晚近投資條約對規制權的表達遵循關于國際投資市場體制的兩項原則,這將會進一步推動可持續的國際投資自由市場體制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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