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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客體與對象的區分既有其語義學基礎,在刑法上也有所貫徹,且與民法緊密關聯,民法學界也有許多探索,并日益引起學界關注。就其區分路徑而言,客體層次說誤判了權利的結構,客體權利說則脫離了權利的視野,均不足取,客體行為說兼有二者之利卻無二者之弊,具有合理性??腕w行為說可有效解釋民事權利諸類型,正確界定民事權利的性質,真正開創了'人格·財產'的私法格局,為人格權正面確權、人格權獨立成編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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